附錄32.2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官的認證
根據18 U.S.C. 第1350條,依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規定
關於RYVYL Inc.(以下簡稱「本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10-Q表季報告,已於今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以下簡稱「報告」),我,喬治·奧利瓦,本公司的財務長,根據18 U.S.C. 第1350條,依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906條的規定,茲證明,據我所知:
1. |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節的要求。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公正呈現了公司在報告所覆蓋的期間內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
由: |
/s/ 喬治·奧利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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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George Oli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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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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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