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首席執行官證書
根據13A-14和15D-14規則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或15(d)條規定的過渡報告
我, 馬克·巴克利,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完美時刻有限公司的Form 10-Q季度報告; | |
2) | 根據我所知,該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的實質性事實,也未遺漏任何必要的實質性事實,以使該報告中所作的陳述在作出該等陳述的情況下,對本次季度報告所涵蓋的時期內容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 |
3) | 根據我所知,這份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準確地展示了報告期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 |
4) | 本人與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 |
a. | 我們設計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設立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能夠由其他機構內部的人員向我們提供,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
b. | 我們設計了此基本報表控件的內部財務報告審計,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此內部財務報告審計的設計,以依照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目的,爲外部用途提供可靠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 | |
c. | 我們評估了申報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一評估結果,對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了我們的結論,在結束時基於該評估。 | |
d. | 在本季度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並且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過程有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過程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關於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 |
5) | 申報人的另一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進行最新評估的披露,向申報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員)披露: |
a. | 所有設計或運營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的內部財務控制都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財務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2024年11月14日 | |
/s/ 馬克·巴克利 | |
Mark Buckley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