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 12.1
首席執行長認證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朴賢哲,證明:
1. 我已審查了重力社有限公司的年報表格20-F(以下稱為「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此報告並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實質事實或未陳述任何必要的實質事實,以確保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所作的聲明,在該情況下不具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及其他財務資訊,在所有實質方面公正地呈現公司截至本報告所示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
4. 本公司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及維護披露控制項及程序(根據交易所法規第13a-15(e)及15d-15(e)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規第13a-15(f)及15d-15(f)定義),並已:
(a) 設計該等披露控制項及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使該等披露控制項及程序得以設計,以確保與本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大信息能夠被其他實體內的我們知曉,特別是在報告的編寫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用途提供合理的保證,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 評估本公司的披露控制項及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對該等披露控制項及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基於該評估,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以及
(d) 在本報告中披露本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項在本報告所涵蓋期間內所發生的任何變更,這些變更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實質性影響本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項;以及
5. 本公司其他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項的評估,已向公司的審計師及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項設計或控制項運作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合理可能不利於本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及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公司內部控制財務報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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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年11月15日 | |
| /s/ Hyun Chul Park | |
| 姓名: | Hyun Chul Park |
| 職稱: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