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13.2
信安金融財務主管的證書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篇第1350條
就豪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終的年度年報(「定期報告」)相關情況,我,Heung Gon Kim,作為本公司的致富金融財務長,根據已採用的美國法典第18條第1350條款,並根據2002年沙賓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規定,謹此證明據我所知,該定期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款的要求,並且定期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fairly呈現了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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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年11月15日 | |
| /s/ Heung Gon Kim | |
| 姓名: | 金香坤 |
| 職稱: | 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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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證書僅作為附隨檔案,根據美國法律第18條第1350條提交的定期報告,並不視為證券交易法第18條所「提交」的目的,也不受該條款的責任所限,並不得被納入公司的任何申報(無論在此日期前後提交),無論該申報中是否有一般性納入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