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财务长认证
根据豪利法第302条
及1934年交易所法第13A-14条
我,Yee Siong Tan,证实:
1. | 我已审查了Society Pass Incorporated于2024年9月30日结束的10-Q表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该报告中的陈述光景下不误导涵盖本报告期间。 |
3. | 根据我的知识,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充分呈现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涵盖了报告期内以及报告期后的所有经营活动; |
4. | 我与其他认证官员负责为登记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项和程序 (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款的定义)并已: |
a)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造成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通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
b)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的情况下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合理保证; |
c) | 评估了登记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过程的效力,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这些信息披露控制和过程的效力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覆盖的期间。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而言,是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 |
5. | 我与其他认证官员已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 财务报告的最新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登记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士)披露: |
a) | 所有板块,对于录制、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用于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合理地可能会对申报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
b) | 任何欺诈行为,不论是否具有实质重要性,皆牵涉到管理层或其他对申报者负责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员工。 |
日期:2024年11月15日 | 由: | /s/陈义雄 |
陈义雄 | ||
财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