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1 7 ea021811001ex12-1_highest.htm CERTIFICATION

展品12.1

 

首席执行官证明书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规定

 

我,胡逸南,证明:

 

1.我已审阅最高业绩控股公司(“公司”)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或者在有关情况下 省略的重要事实陈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间,所作的陈述不违反相关规定。

 

3.根据我的了解,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包含在本报告中,充分表达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现金流情况,针对本报告期间呈现的内容;

 

4.公司的另一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与程序(根据《交易法案规则》第13a-15(e)和第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法案规则》第13a-15(f)和第15d-15(f)定义)的适用于公司的相关内容。

 

(a)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公开,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设计这样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这样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的设计,以便根据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c)评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期结束时,基于该评估;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公司在本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内,任何对基本报表内部控件的变更,这些变更对公司的基本报表内部控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可能合理地对公司的基本报表内部控件产生重大影响;并且

 

5.根据我们最近一次评估的内部财务控制,本公司的另一名认证官和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其他。

 

(a)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b)任何涉及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5日

 

由: /s/ 胡逸南  
姓名: 胡逸南  
头衔: 董事会副主席,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