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1 7 ea021811001ex12-1_highest.htm CERTIFICATION

展品12.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規定

 

我,胡逸南,證明:

 

1.我已審閱最高業績控股公司(「公司」)的20-F表格年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要事實陳述或者在有關情況下 省略的重要事實陳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間,所作的陳述不違反相關規定。

 

3.根據我的了解,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包含在本報告中,充分表達了公司的財務狀況、運營結果和現金流情況,針對本報告期間呈現的內容;

 

4.公司的另一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與程序(根據《交易法案規則》第13a-15(e)和第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法案規則》第13a-15(f)和第15d-15(f)定義)的適用於公司的相關內容。

 

(a)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公開,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設計這樣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這樣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的設計,以便根據一般公認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保證;

 

(c)評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期結束時,基於該評估;和

 

(d)在本報告中披露公司在本年度報告所涵蓋期間內,任何對基本報表內部控件的變更,這些變更對公司的基本報表內部控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可能合理地對公司的基本報表內部控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5.根據我們最近一次評估的內部財務控制,本公司的另一名認證官和我已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其他。

 

(a)所有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b)任何涉及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不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5日

 

由: /s/ 胡逸南  
姓名: 胡逸南  
頭銜: 董事會副主席,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