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12.2
由致富金融(臨時代碼)財務長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規定
我,楊元芬,證明:
1. | 我已審閱過最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20-F表格年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任何在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背景下,使所作陳述不具誤導性的重要事實。 |
3. | 根據我的知識,基本報表和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就所呈現在本報告中的公司截至及為期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均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呈現。 |
4. |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為公司並且已經: |
(a) |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種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提供對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按照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
(c) | 評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根據該評估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並 |
(d) | 本報告中公開了在本年度報告期內發生的影響,或有可能影響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並 |
5. |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已向公司的審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功能的人員)進行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中的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
(b) | 任何詐欺行為,無論是否重大,涉及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擁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 |
日期:2024年11月15日
作者: | /s/ 楊元芬 | |
姓名: | 楊元芬 | |
職稱: | 財務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