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99.CODEETH
展示(a)(1)
代码 交易所 伦理 赞成 主要的 行政管理人员 并且 高级金融官的道德规范
适用 至 |
·景顺基金; ·景顺 交易所交易 基金 信托 景顺 交易所交易 基金 信托 II, 景顺 印度 交易所交易 基金 信托 景顺 主动型 管理的 交易所交易 基金 信托 景顺主动管理交易所交易产品 商品 基金 信托 和 景顺 交易所交易产品 自我指数化 基金 信托 包括 (除非 其他 具体地 排除) 他们的 各自的 一连串 (连同景顺基金,各 a 「基金」, 和 集体地, 这 “所有基金类型”)。 |
风险 由政策提出 |
伦理学 违规 by 董事 |
相关的 法律 & 相关资源 |
·投资 公司 证券法案 的 1940; ·萨班尼斯-豪利法案 证券法案 的 2002 |
修订 日期 |
May 2024 |
Effective 日期 |
2024年6月 |
词汇表
I. |
目的 |
此报告 编码 的 伦理学 (该 「代码」 为了 这 景顺所有基金类型及 一连串 的 这 由两个信托(“Trusts”)持有,其中一个由独立受托人管理,另一个由独立受托人和Malone先生的一位成年子女共同管理,受益人是Malone先生的成年子女。 (与 每个 景顺基金及 一连串 信托的 称 至 本文 作为 a 「基金」 和 共同 作为 这 “基金”) 适用于 至 每个基金的 本金 执行官 官员, 本金 Financial 官员,信安金融首席会计官或控制器 或执行类似职能的相关人士(统称为「受影响官员」,在本准则附录A中列出)以促进:
· |
诚实和道德的行为,包括在个人和专业关系之间的实际或表面利益冲突的道德处理。 |
· |
完全、 公正、 准确、 及时 和 易于理解 披露 在 报告 和 登记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或递交的文件,以及登记人所作的其他公共通信; |
· |
合规 与 参见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 政府的 法律, 规则 和 规范; |
· |
及时向《行为准则》中所指明的适当人员报告违规行为; |
· |
问责 为了 遵守 至 这 法典。 |
该 编码 应当 be 施行 by 这 首席合规官 的 这 各自的 基金 (该 「首席 合规性 官员), 或 他的 或 她的 代表。 每个 覆盖的 Officer
应该 遵守 至 a 高 业务伦理标准,并应对可能引发实际及表面利益冲突的情况保持敏感。
首席合规官负责将本守则应用于具体情况,并对在其下提出的问题拥有解释本守则的权力。 any 特定 情况。 然而, any 豁免1 寻求 by 受保护 Officer 必须由独立信托人考虑2 相关的基金或基金类型。 任何关于准则应用的问题应转交给基金的首席合规官。
II. |
受保护的官员必须诚实和坦率地行事 |
每个 覆盖的 Officer 命名 在 附件 A 至 此 编码 缺乏 a 职责 至 这 基金 至 以诚信为本。诚信需要,包括其他方面,诚实和坦率。欺骗和原则的服从与诚信是不相容的。
每个 覆盖的 Officer 必须:
· |
此等文书(以及其所体现和证明的行动)有时在本文中称为持有人所签署的「行动」。 与 正直, 包括 being 诚实 和 坦率 while 仍然 保持 the 保密 的 资讯 在这里 required by 法律 或 这 所有基金类型的 政策; |
· |
观察 两者 这 形式 和 烈酒 的 法律 和 governmental 规则 以及法规和会计标准; |
· |
遵守 至 a 高 看涨 的 业务 伦理; 和 |
· |
place 这 利益 的 这 基金 和 其 股东 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这 覆盖的 官员的 拥有 个人 利益。 |
III. |
涵盖的 官员 应该 处理 道德上实际 及 显而易见的利益冲突 |
Overview. 当受涵盖的官员的私人利益妨碍时,就会出现 "利益冲突"。 或 出现 至 干扰, 与 这 利益 的, 或 他/她的 服务 其他 基金。例如,如果一名受涵盖官员或其家庭成员因其在基金中的职位而获得不当个人利益,则会产生利益冲突。 基金。
某些利益冲突源于受涵盖官员与基金之间的关系,并且已受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条款的约束。 公司 证券法案 的 1940 作为 修订 (“投资法” 公司 ), 和
根据1940年修订的投资顾问法(“投资顾问法”)。 例如,覆盖的官员 可能 不 个别地 参与 在 某些 交易 (例如证券或其他财产的买卖) 与 一个基金 因为 因为他们的身份为“关联人”(根据《投资公司法》的定义)与所有基金或基金的投资顾问的身份。 所有基金及其投资顾问和 any 子顾问的 合规 计划 和 程序 是 设计 至 防止,或 识别 和 正确, 违规事项 的 优先股承销协议涵盖了公司的一贯陈述、保证和契约。它还为公司和优先股承销商在偿付债转股优先股相关责任方面的特定责任提供了一般的赔偿条款和一般的参与条款。 条款。 此报告 编码 BCA业绩补偿股份条款适用IFRS 2。 使报告单元的公平值降低到携带金额以下。公司在任何时期可以选择对商誉进行定性评估或绕过定性评估直接进行定量商誉减损测试。 和 是 不在预期之内 其他 重复 或 替换 优先股承销协议涵盖了公司的一贯陈述、保证和契约。它还为公司和优先股承销商在偿付债转股优先股相关责任方面的特定责任提供了一般的赔偿条款和一般的参与条款。 程式 和 程序, 和 这样的 冲突 不在范畴外 这 参数 的 此 代码, 除非 或 直到 这 Chief Compliance Officer 确定任何违反此类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亦属于违反本守则。
虽然通常不会造成不正当的个人利益,但冲突可能源于基金之间的合同关系或由此产生。 和 他们的 投资 顾问 的 注册的: 这 覆盖的 高层管理人员 是 也 高层管理人员 或雇员。 因此,本规范承认,相关高管在其职责的正常过程中(无论是正式为基金或为投资顾问, 或 为了 两者都), be 参与 在 建立 政策 和 实施 将对所有基金类型及其投资顾问产生不同影响的决定。 受覆盖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这些活动是合同关系中固有的部分。 之间的变化 这 基金 和 这 投资 顾问 和 是 一致的 与 表现 by 这 覆盖的 高层管理人员 的 他们的 职责 作为 高层管理人员 的 这 所有基金类型。 因此, 如果执行 在 一致性 与 这 条文 的 这 投资 公司 证券法案 和 根据投资顾问法,这些活动将被视为以道德方式处理。 在 addition, 它 是 认列的 by 这 所有基金类型’ 董事会 的 受托人 (「董事会」) 那 受覆盖的高级官员也可能是一个或多个其他投资公司的官员或雇员,这些公司受到本法规或其他法规的约束。
其他利益冲突受到规范,即使这些利益冲突不受《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的条款约束。 以下列表提供了根据本法规的利益冲突示例,但受覆盖的高级官员应该记住这些示例并不全面。 基本原则是,受涵盖经理的个人利益不应该不当地置于基金的利益之前。
每个 覆盖的 Officer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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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利益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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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德的方式处理任何实际或表面上的利益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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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用其个人影响力或个人关系来影响基金的投资决策或财务报告,以致受涵盖经理会获得个人利益(直接或间接),而损害基金的利益。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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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基金为了受涵盖官员的个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而不是为了基金的利益; |
· |
不得使用 材料 non-public 知识 的 投资组合 交易 制造行业 或 考量到基金所进行的交易或可能造成他人进行交易的行动,这些行动是基于对市场影响的考量, 交易; |
· |
如以下更详细描述,讨论任何可能合理预期会引起与首席合规官的利益冲突的重大交易或关系。 |
每个 覆盖的 Officer 必须, 在 这 时间 的 签署 此 代码, 报告 至 这 Chief 合规专员需披露所有与基金以外的关联或重大业务关系,并必须每年更新报告。
利益冲突情况应始终由首席合规官批准,并 进行通信 至 这 relevant 基金 或 基金的 董事会。 任何 活动 或 如果有关覆盖官的家庭成员在同一住处中的亲属参与此类活动或有此类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对于该覆盖官而言,很可能也会造成冲突。 这些的例子包括:
· |
服务 或 重要的 业务 关系 作为 a 受托人/董事 在 这 董事会 的 any 公共或私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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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监督、审查或对任何直系亲属的工作评估、薪酬或福利有任何影响的职位; |
· |
any 所有权 利息 在, 或 any 咨询 或 就业 关系 with, any |
的 这 所有基金类型的 服务 提供者, 其他 比 其 投资 顾问, 本金 承销商, 或 any 联属公司 人员 其内容; 和
· |
对于各基金为进行投资组合交易或出售或赎回股份所支付的佣金、交易收费或利差,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利益,均不包括来自于受规范高管在景顺、其子公司、母公司及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之雇用所产生的利益,例如薪酬或股权拥有权。 |
IV. |
披露 并且 合规性 |
每个 覆盖的 Officer 应该:
· |
使他/她熟悉 自己 与 这 披露 和 合规 适用于所有基金的要求; |
· |
不知情地歪曲、隐瞒或省略关于基金的必要披露,或使他人如此,无论是在基金内部还是外部,包括向基金的受托人和审计师,或向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组织; |
· |
在其责任范围内,适当地咨询基金的其他官员和员工及其投资顾问,目的是促进基金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报告和文件中的完整、公平、准确、及时和易于理解的披露,以及基金所做的其他公开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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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符合适用的标准和限制的法律、规则和法规。 |
V. |
报告 并且 账户责任制 |
每个 覆盖的 Officer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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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法典》后(之后适用,当成为受涵盖的官员时),必须以书面方式向首席合规官确认他/她已经收到了、阅读了并理解了《法典》; |
· |
每年 之后 肯定 至 这 首席合规官 那 他/她 有 遵从 与 该法规的要求; |
· |
不会对任何其他受保障的官员、其他官员或基金或其关联人士的任何员工,因为善意提出的潜在违规报告而进行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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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这 Chief Compliance Officer 及时 如果 他/她 知道 的 或 怀疑 any 违反本准则。未能遵守这一点本身也是违反本准则。 |
该 基金 将 跟随 优先股承销协议涵盖了公司的一贯陈述、保证和契约。它还为公司和优先股承销商在偿付债转股优先股相关责任方面的特定责任提供了一般的赔偿条款和一般的参与条款。 程序 在 调查 和 执法 这个 代码,以及在报告代码时:
· |
这 Chief 合规主管 将 接受 所有板块 适当 行动 至 调查 any 已向他/她报告潜在违规事项; |
· |
如果在此调查后,首席合规官认为未发生违规,则首席合规官不需要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
· |
any 事项 那 这 Chief Compliance Officer 相信 是 a 违规 将 be 回报 1-4482 这 relevant 基金的 核数 委员会; |
· |
如果相关基金的独立董事认为发生了违规行为, 它们 将会考虑 适当 行动, 注册的: 可能 包括 审查 的, 及对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适当修改;通知投资顾问或其董事会的相关人员;或建议解雇受覆盖官员或其他适当的纪律处分 行动; |
· |
相关基金的独立信托人将负责根据需要授予本准则的豁免;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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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准则的任何变更或豁免,将根据SEC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
VI. |
其他 政策 并且 程序 |
本准则应为基金为符合第 406 的 这 萨班尼斯-豪利法案 证券法案 的 2002 和 这 规则 和 表格 参见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 已注册的 投资 公司 根据而定。 在某种程度上 作为 其他 政策 或 基金的程序、基金的投资顾问、主要承销商或其他服务提供者 治理 或 声称 至 治理 这 行为 或 业务活动 的 这 被覆盖的官员 who 是 主题 至 此 代码, 它们 是 已被取代 by 此 编码 至 这 在这些条款与本规范的条文存在重叠或冲突的程度上,除非本规范的任何条款明确规定。 编码 冲突 与 any 参见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 联邦 或 状态 法律, 在 注册的: 案件 要求 的 这样的 法律 将 主导规范。 该 所有基金类型的 和 他们的 投资 顾问的 及信安金融 承销商的 代码 的 伦理 根据 规则 17j-1 根据 这 投资公司 证券法案 是 分开 要求 正在申请 至 这 覆盖的 高层管理人员 和 其他,并不构成本法典的一部分。
VII. |
修订 |
这些程序已由董事会通过,包括大多数不具利益关系的受托人(根据《投资公司法》定义)所组成的基金(“独立受托人”)。所有对这些程序的重大修订必须事先获得董事会和独立受托人的批准,或由董事会和独立受托人进行追认,此由法律和合规在与基金的顾问协商后确定。非重大修订可以由法律和合规进行,并将在下次董事会亲自会议中向合规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VIII. |
保密 |
所有板块 报告 和 记录 准备完成 或 保持 根据 至 此 编码 将 be 考虑到 机密的 和 应当 be 保持 和 受保护的 因此。 除了 如其他情况 required by 法律 或 此 代码, 这样的 事项 应当 不 be 公开 至 任何其他 比 这 覆盖的 官员, 这 Chief Compliance 官员, 独立 受托人 的 相关的 基金 或 基金 和 这 独立 信托董事的 顾问, 这 relevant 基金 或所有基金及该基金的顾问以及投资顾问的高层管理和其顾问。
IX. |
内部 使用 |
该 编码 是 预期 仅仅 为了 这 内部的 使用。 by 这 基金 和 BCA业绩补偿股份条款适用IFRS 2。 不 构成对任何基金所代表的事实、情况或法律的承认。 结论。
我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范的条款。 我明白责任 和 负债 由雇主承担 by 我 作为 a 结果 的 我 being 主题 至 代码。 我在此同意遵守上述准则。
附件 A
人士 覆盖的 by 此 编码 的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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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基金 |
o |
总裁及首席执行官 – 格伦·布莱特曼 |
o |
财政主管及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 – 阿德里安·德贝赫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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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交易所交易基金信托、景顺交易所交易基金信托II、景顺印度交易所交易基金信托、景顺主动管理交易所交易基金信托、景顺主动管理交易所交易商品基金信托及景顺交易所交易自我指数基金信托 |
o |
总统 和 本金 执行官 Officer — 布赖恩 哈提根 |
o |
财务主管 — 凯莉 加列戈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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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N-CSR表格的第2项定义「豁免」为「登记人对於伦理守则条款的重大偏离的批准」,以及「默示豁免」,这也必须披露,指的是「登记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于已知的对于登记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伦理守则条款的重大偏离未采取行动」的情况,此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交易所法第30亿7条的定义。 |
2 |
不属于基金的相关人员(根据投资公司法的定义)的受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