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2.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書
根據此處表述的通報,本人特此以下列所列的能力和日期,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用的18 U.S.C.節1350,認證本人知曉:
我,Danny Meeks,在我作爲Greenwave Technology Solutions公司首席執行官的職位上,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節,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證明Greenwave Technology Solutions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第三季度10-Q表格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並且該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如實呈現Greenwave Technology Solutions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 由: | / s / 丹尼·米克斯 |
丹尼·米克斯 | ||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