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1
根据
第13A-14(A)/15D-14(A)规则
我,谭汉健,证明:
1. | 我已经查看过OpGen, Inc.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要事实陈述,也没有省略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进行陈述的重要事实,使所作的陈述在报告期内不会给人以误导; |
3.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方面正确反映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4.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规定)进行注册并有: |
a. |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其他人通过这些措施向我们披露关于注册人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
b. | 我们设计此类内部财务控制或由我们指导设计此类内部财务控制,以便在符合普遍会计原则的情况下,为外部金融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提供合理的保障; |
c. | 评估了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基于此类评估,表述了我们有关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本报告期间结束时的评估; |
d. | 披露了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在公司最近的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而言,则指公司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
5. | 我们和另一位认证主管已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
a. | 所有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作中显著存在的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重大弱点有合理的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中有重大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事项。 |
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 |
John Tan Honjian | |
John Tan Honjian |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首席行政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