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1.2
認證
主要財務長
根據18 U.S.C.第1350節
根據深入了解交易所法案第302條措施的採用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
我,Melanie Grossman,證明:
1. 我已審閱Staffing 360 Solutions公司(「報告人」)的這份第10-Q表上的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陳述不會因發佈業務時的情況而變得誤導,在覆蓋本報告的時間內;
3. 根據我的知識,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及本報告中提供的時段內竭力反映了報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註冊人的其他責任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規》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規》第13-a13a-15(f)和15d-15(f)條規定)爲註冊人,並已: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 以確保與註冊人相關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通過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被告知我們, 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管下造成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原則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爲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
c) 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就截至本報告期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結論;
d) 披露了本報告期間中發生在申報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申報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的申報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對申報人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性影響申報人的內部控制。
5. 報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披露,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對報告人的審計人和報告人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
a)所有在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有合理的可能性對申報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 梅蘭妮·格羅斯曼 |
梅蘭妮 格羅斯曼 | |
高級 副總裁,公司人形機器人-電機控制器 | |
(主要會計及財務負責人) Lee Pei P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