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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19号
SKYWORKS SOLUTIONS, INC.(思佳讯)
公司关于内幕交易和披露重要非公开信息的政策
引言与背景
根据联邦证券法,Skyworks Solutions, Inc.(及其子公司,统称“公司”)的内部人士,例如其员工、高管和董事,禁止在基于重要的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交易公司的证券。除内部人士的内幕交易违规行为直接承担责任外,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在未能防止公司人员的此类违规行为方面也可能面临潜在责任。
联邦证券法对参与内幕交易的行为施加严重制裁。那些基于重要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向他人提供此类信息“内幕消息”的个人,可能会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罚:
• 最高刑事罚款为 $5,000,000 ;
• 最高可判刑 二十五年(25年) ;
• 民事处罚包括最高 三倍利润或避免的损失 作为此类出售、购买或提示的结果;并且
• A 禁止其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
除了对那些直接违反内幕交易禁令的人实施制裁外,在某些情况下,联邦证券法对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职员处以巨额罚款(称为“控控人”责任)。
Rules 10b5-1 and 10b5-2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Rule 10b5-1” and “Rule 10b5-2”, respectively) address certain aspects of the prohibition against insider trading. Rule 10b5-1 imposes liability where an insider is “aware” of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regarding a company when trading in such company’s securities. However, Rule 10b5-1 provides that a person will not be liable for insider trading, even if the trade occurs while that person is aware of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if the trade was executed pursuant to a pre-existing plan, contract, or instruction that was adopted while the person was not aware of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and otherwise complies with Rule 10b5-1. This exception to insider trading liability is discussed in more detail below.
Rule 10b5-2 addresses situations in which a person has a duty of trust or confidence that prohibits him or her from trading on the basis of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The rule provides that a duty of trust or confidence that prohibits a person from trading on the basis of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arises:
• where the person receiving such information agrees to maintain the information in confidence;
• where the person receiving and the person disclosing such information have a history, pattern, or practice of sharing confidences such that the person receiving information knows or reasonably should know that there is an expect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or
• where the person receives information from a spouse, parent, child, or sibling unless he or she can show that, under the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of the relationship, no duty of trust or confidence existed.
In addition, SEC Regulation FD (“Reg. FD”) prohibits selective disclosure of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More specifically, Reg. FD requires that whenever a “senior official” of the Company intentionally discloses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about the Company to securities market participants or holders of the Company’s securities, the Company must simultaneously disclose that same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Senior officials include any director, executive officer, investor relations or public relations officer, or other person with similar functions. Securities market participants include broker-dealers (including their associated persons, for example, analysts and investment bankers), investment advisers, institutional investment managers, and investment companies (such as hedge funds and certain venture capital funds).
根据《规例FD》,若有重要的非公开信息被选择性地泄露,公司必须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同的信息。如果重要的非公开信息被故意选择性泄露,或者在未公开的情况下被意外泄露且随后未被公开,公司的高级官员可能会受到金钱罚款和其他制裁,前提是(a)在泄露时,该高级官员知道或对这种信息的 material 和非公开性掉以轻心,或(b)在意外泄露后,该高级官员得知泄露内容并知道或对这种信息的 material 和非公开性掉以轻心。
鉴于对员工和公司的内幕交易可能采取的严厉制裁,以及公司有责任确保所有重要的非公开信息都向证券市场参与者公开披露,我们采纳了以下政策和程序。
公司政策声明:关于内幕交易
禁止在知晓重要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政策
公司的任何董事、官员或员工若知晓与公司相关的重要非公开信息,可以 在测试商誉减值时,公司可以选择 :
(1) 买入或卖出公司的证券,包括其普通股、公司401(k)计划中的Skyworks股票型基金或公司的任何其他证券,如债务证券、可转换债券或warrants(统称为“公司证券”);
(2) 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公司证券;或
(3) 将此信息传递给他人;
(4) 进行任何其他行为以利用此类信息;
(5) 出售根据员工股票购买计划(“ESPP”)从公司购买的公司证券;
(6) 出售从公司收到的在行使期权时获得的公司证券,包括通过经销商进行所谓的“无现金行使”期权的销售;
(7) 在公司的401(k)计划中,(a)选择将雇主匹配贡献分配给Skyworks股票型基金,(b)选择增加分配给Skyworks股票型基金的雇主匹配贡献的百分比,或(c)在Skyworks股票型基金内进行投资交易;或
(8) 关于覆盖公司证券的股息再投资计划(“DRIP”),(a)选择注册或(b)选择增加要再投资的股息金额(或百分比)。
黑暗期交易政策
除了上述限制外,公司还实施定期安排的黑暗期,并可能不时设定特别黑暗期,在此期间禁止进行某些涉及公司证券的交易。 黑暗期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对基于重要非公开信息交易的普遍禁令,这些禁令在任何时候都适用。 在测试商誉减值时,公司可以选择 没有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层员工(下文定义)可以在“季度黑暗期”期间(如上文第(1)条禁止)(a) 买入或卖出公司证券,或 (b) 从事第(2)到(8)条所列活动,该期间开始于
季度封闭期 美西时间每个公司财务季度的第三个月的15日下午5:00(即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2月15日),并于公司季度业绩公开发布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上午6:30结束。 日和结束于 楼 结束于美西时间在公司季度业绩公开发布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上午6:30。 1 在季度禁售期内,“管理层员工”是指公司职级在113级或以上的任何员工。
虽然季度禁售期仅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层员工,但公司内的所有其他员工在季度禁售期内进行交易时应当谨慎,并再次提醒不得基于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普遍禁止。
Special Blackout Period 公司可能不时会制定“特殊禁售期”。任何受公司指定的特殊禁售期限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a) 买入或卖出公司证券(如上述第(1)条禁止的那样),(b) 在特殊禁售期内进行上述第(2)至(8)条所列活动,或(c) 通知他人特殊禁售期正在生效。有关特殊禁售期的通知将在决定使相关人员受到特殊禁售期限制后,及时提供给每一个受影响人员。
1 例如,如果结果在周一的任何时间公开可用,并且周二是交易日,则如果您没有其他持有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可以在周三上午6:30(太平洋时间)开始交易。
对一般政策和禁售期的例外情况
上述关于“在知道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禁止交易的政策”和“在禁售期内禁止交易的政策”的限制适用于某些例外情况。 在测试商誉减值时,公司可以选择 禁止以下交易:
(1) ESPP :根据员工股票购买计划(ESPP)从公司购买公司证券;
(2) 行使员工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股票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使从公司购买公司证券;
(3) 公司401(k)计划 :基于雇主匹配贡献在公司401(k)计划内购买Skyworks股票型基金(前提是您选择将雇主匹配贡献分配给Skyworks股票型基金符合本政策);
(4) DRIP 根据此政策,通过DRIP购买公司证券(以您参与DRIP的选择符合此政策为前提);
(5) 合格和替代交易程序 根据合格交易程序或替代交易程序(每个术语的定义,见 附件A 本政策声明);前提是,根据替代交易程序进行的公司证券买卖必须遵守季度或特别黑色禁售期内适用的任何限制;或
(6) 为了代扣税而转让股份 向公司处置公司证券,包括为满足股权奖励归属的税务代扣义务而向公司交付股份。
其他限制和程序
禁止卖空、看跌和看涨期权 : 没有董事、高管或员工(或他们的指定人)可以直接或间接进行以下关于公司证券的交易:
(1) 卖空,包括“对冲卖空”;
(2) 买入或卖出看跌或看涨期权(或任何其他交易所交易的期权);
(3) 购买金融工具(包括预付的变量远期合同、股权掉期、对冲工具和交易所基金),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以对冲或抵消,或旨在对冲或抵消公司证券市场价值的任何下降,无论是通过交易的证券、私下谈判的衍生证券还是合成金融工具。
董事和第16条高管的交易预先审批 : 任何董事或第16条高管不得在未获得总法律顾问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买入、卖出、捐赠(包括赠与或资助信托)、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或处置任何公司证券。预先审批申请应按照总法律顾问制定的程序进行。预先审批申请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少在拟议交易的前两个完整交易日之前提出,并应包括拟议交易的类型(例如,公开市场销售或购买、在你的401(k)内兑换进出Skyworks 股票型基金、股票的捐赠等)、拟议交易的日期、涉及的证券数量,以及一项声明,申请者未意识到关于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所有预先
审批的交易必须在收到预先审批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执行。在五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未执行的预先审批交易(或预先审批交易的任何部分)必须在执行前再次进行预先审批。尽管收到预先审批,如果申请者在交易执行之前意识到重大非公开信息(或受到季度或特殊禁令期的影响),则该交易不得完成。
发帖交易通知 每位董事或第16节官员应在交易发生后尽快通知总法律顾问任何购买、销售、捐赠、转让或其他公司证券的获取或处置,但无论如何应在交易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发送,包含交易类型、交易日期、涉及的股数、购买或出售价格,以及交易是否是根据合同、指令或书面计划进行,这些计划旨在满足规则10b5-1(c)的合格交易程序的积极防御条件或构成替代交易程序。
禁止质押 没有董事、高管或员工可以以保证金购买公司证券,借用持有在保证金账户中的公司证券,或质押公司证券作为贷款的抵押品。
其他公司的证券交易 任何在为公司行事时获得或得知有关另一家上市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的董事、高管或员工,包括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合资伙伴或潜在收购目标,不得购买或出售该公司的证券(或进行任何涉及衍生证券或合成金融工具的交易),也不得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利用该信息,或建议他人购买或出售该公司的证券,或将此信息传递给他人。
适用于家属和其他人 上述限制和其他要求不仅适用于您,还适用于(a)家属,例如您的配偶、伴侣、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b) 其他人与您有合理的保密期望的关系,以及 (c) 任何您控制的公司、信托、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包括创投合伙企业 . 内部人士对这些人的合规性负责,必要时应与他们审核本公司的政策和对内幕交易的一般禁止规定。
适用于公司的情况 尽管上述交易限制不适用于公司自身的交易,但公司的交易仅能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证券法进行,包括那些在公司知晓重大非公开信息时进行交易的相关法律。
公司政策声明:关于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披露
信息披露限制
一般政策: 由于意外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的风险,任何董事、高管或员工不得就公司的任何事宜与任何经销商(包括其相关人士,例如分析师或投资银行家)、投资顾问、机构投资管理人或投资公司(包括对冲基金和创投基金)、媒体机构或股东进行沟通,除非他或她被指定为公司发言人。有关公司的信息请求应 在所有情况下 应迅速传达给公司发言人。
公司已授权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投资者关系副总裁,以及他们不时书面指定的人员作为公司发言人。
关于谣言和诉讼的无评论政策 公司有一项一般政策,不会就公司事务的谣言发表评论,包括有关其证券公开发行或收购、处置、重组或类似事项的谣言,除非得到公司发言人(或其指定的发言人)的批准。此外,公司有一项一般政策,不会就任何正在进行或威胁中的诉讼发表评论。对此类事项的任何评论请求应指向授权的公司发言人。
机密信息 您与公司的就业协议禁止您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司的任何专有或机密信息(或您在为公司工作时获得信息或意识到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信息), 无论该信息是否重要 除了在进行公司业务时必要且明确授权的情况外,或在适用法律或司法程序要求或保护的情况下。
公众披露的手段 公司将通过旨在向公众广泛分发信息的方式披露重要信息,信息的分发方式不排除任何人。
公司在此提出,并同意若在任何股票发行时(包括本协议下的任何股票发行),公司或任何高管拥有未公开的信息,即使该信息尚未对操作和财务结果产生影响,代理不能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发行股票。
重要信息 当合理投资者认为该信息在做出买入、持有或卖出股票的决定时重要,且因此会影响股票价格时,该信息被称为“重要”信息。重要信息的例子包括:
• 未来收益或亏损的预测,包括收益预估的变化;
• 关于待处理或拟议的合并、收购或要约收购的知识,或关于重大资产出售的知识;
• 股息政策的变化或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告;
• 股票分拆的声明,或额外证券的发售;
• 管理层变动;
• 科技的突破;
• 重大新产品的推出或状态,或设计的胜利与失利;
• 重大诉讼进展;
•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漏洞或其他网络安全事件;
• 重大合同的获得或失去,或重大客户或供应商的增减;
• 公司审计师的变更或审计师通知发行人可能不再依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
正面或负面的信息都可能是重要的。如果您在任何时候不确定自己是否了解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您应该联系合规管理员以获得澄清。如前所述,在与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对话中,禁止选择性披露重要的非公开信息适用于所有董事、高管、投资者关系或公共关系官员,以及其他具有类似职能的人。
从“非公开”信息到“公开”信息的过渡 基于重要信息的公司证券买卖限制不仅适用于非公开信息,还适用于该信息向公众发布后的有限时间。公司的股东和投资公众必须有时间接收和消化重要信息,然后才可视为公开领域。一般而言,从您了解到重要信息的时刻起,您应视其为非公开信息,直到信息在第二个交易日的太平洋时间上午6:30变为公开。因此,您在该时间之前不应进行任何涉及公司证券的交易。如果信息较为复杂或未广泛传播,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告知您,您必须等待更长的时间。
向他人提供小费信息 上述政策包括禁止将有关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或您在为公司工作时获取或得知的有关其他公司的信息)传递给他人。这包括禁止向您的家人、朋友、社交熟人或其他任何人披露任何重要的非公开信息。此禁止适用于无论您是否从其他人的使用中获得任何利益。
其他重要信息
发帖后就业限制 在您与公司终止业务关系后,内幕交易法仍然禁止您在知晓重要非公开信息时进行任何交易。因此,如果您的雇佣在您知晓关于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时终止,那么上述交易禁令将继续适用于您,直到该信息公开或不再被视为重要。无论如何,您应在与公司终止业务关系后,特别是在“黑暗期”期间,出售公司证券之前咨询您的法律顾问。
互联网论坛 上述政策包括禁止通过互联网网站(无论该网站是否专门与公司相关)或任何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表达或实施的沟通媒介(例如,互联网聊天室、公告板、智能手机/平板应用程序或社交媒体网站,如Twitter、Facebook或LinkedIn)披露或讨论公司的机密或专有信息。在参与此类论坛或媒介时,董事和员工必须保持警惕,确保没有机密或专有信息(尤其是 重要的 关于财报的信息、关键技术发展的信息或重要客户获得的信息)在公司正式发布之前“泄露”到公众。
最后,常见的误解是人们可以在互联网讨论论坛或通过智能手机/平板应用程序匿名参与。您应该意识到,政府机构、公司, 和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以获取此信息,因此在互联网上实际上没有真正的匿名性。
摘要
本声明介绍了公司关于董事、高管和员工在公司证券交易以及向证券市场参与者披露重要非公开信息的政策和程序。本政策声明中列出的程序和政策仅提供了一个一般框架,您可以在该框架内购买、卖出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公司证券,而不违反内幕交易法律。您有最终责任遵守所有证券法(包括内幕交易法),这些义务可能超出此处列出的内容,并且您在疑虑时应获取额外指导。然而,请注意,您未能遵守上述政策和程序可能会导致公司对您采取纪律处分,直至解雇,无论您的不合规是否导致违法。
如果您对公司的政策和程序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拨打(949)231-3140或(949)231-4037,联系合规管理员Robert Terry或Ashran Jen。
附件A
10b5-1交易计划
规则10b5-1允许董事、高管或员工预先建立关于公司证券未来交易的计划,或向第三方提供指示,以代表卖方执行交易。董事、高管和其他由法律顾问指定的人士(“合格内部人员”)可以考虑在他们未意识到重要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根据规则10b5-1实施交易程序。根据规则10b5-1设立并满足规则10b5-1(c)的所有条件以及下文列出的公司强加的额外要求(“合格交易程序”)的合格内部人员,将允许其经纪人或代理人在该交易程序下执行销售和购买,即使在交易发生时,该合格内部人员可能意识到重要非公开信息或者可能处于季度或特别黑暗期。设立替代交易程序(如下定义)的合格内部人员,将对其所有交易,包括在其交易程序下的销售和购买,持续受季度和特别黑暗期的约束。有关建立合格交易程序或替代交易程序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法律顾问。合格交易程序或替代交易程序的参与参数将由公司设定,并可能随时变更。
具体而言,为了符合合格交易计划的资格(因此可以在季度和特殊黑暗期进行销售和购买),由合格内部人士设立的交易计划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交易计划必须事先获得总法律顾问的批准,以书面形式建立,并由进入交易计划的人员签署并注明日期;
(2) 交易计划必须包括进入交易计划的人员的认证,具体内容包括(a)他或她在设立交易计划时并不知晓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b)他或她是出于善意进入交易计划,而不是为了规避规则10b5的禁令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c)他或她将在交易计划的持续期间内善意地履行该交易计划,(d)他或她声明他或她没有(且不会)进行任何旨在对冲交易计划所涉及股份的市场价值下跌的交易;
(3) 交易计划(a)明确规定要购买或出售的证券数量以及证券的购买或售出价格和日期;(b)包括用于确定要购买或出售的证券数量以及证券的购买或出售价格和日期的书面公式或算法,或计算机程序;或者(c)不允许合格内部人士对购买或销售的方式、时间或是否执行产生任何后续影响;此外,任何根据交易安排行使此类影响的其他人员在执行此行为时不得知晓重大非公开信息;
(4) 在任何季度黑暗期或建议设立交易计划的人员所受的任何特殊黑暗期内不得进入交易计划;
(5) 对于符合条件的内部人士,作为董事或高管,交易计划必须规定,首次授权在该交易计划下进行的交易不得在以下时间之前发生:(a)在交易计划注册之日起九十一(91)天之后,以及(b)公司季度的10-Q(或10-K)报告在公众可用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太平洋时间上午6:30;但是,任何情况下此条款(b)的限制不得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即,交易始终不得晚于在交易计划建立后的第一百二十一(121)天开始)。
(6) 交易计划必须根据其条款受到公司要求暂停交易(或终止交易程序)权利的限制,具体取决于公司认为交易暂停(或终止)对公司最佳利益的情况,例如,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或合同义务或限制(例如,与承销商在公司证券的承销公开发行中“锁定”协议相关的义务或与合并、收购或要约相关的任何限制)时,此类暂停(或终止)是必要的;
(7) 对于不作为董事或高管的符合条件的内部人士,交易计划必须规定,在该交易计划下授权进行的首次交易不得早于交易计划注册之日起三十一(31)天。
任何进入合格交易程序的合格人士也须遵守以下条件:
(1) 该符合条件的内部人士在合格交易程序期间必须本着诚信原则行事;
(2) 该符合条件的内部人士在修改或取消合格交易程序之前必须获得总法律顾问的书面批准。经过批准的修改合格交易程序必须符合上述建立新的合格交易程序的所有要求。对合格交易程序的修改如果不改变提议交易的数量、价格或时间,则不必遵守上述列出的所有要求。此外,合格交易程序在其期限内不得修改超过一次;
(3) 合格的内部人员只能在任何时刻拥有一个合格的交易计划,除非在以下有限的情况下,合格的内部人员可以拥有多个合格的交易计划:(a) 合格的内部人员可以同时维持一个继任的合格交易计划,该计划的交易安排将在前任合格交易计划完成或到期后开始,前提是,如果前任合格交易计划被取消,继任的合格交易计划下的交易在前任合格交易计划取消之日起,适用的冷却期(如第(5)或(7)条款所述)结束之前不能开始;(b) 一个使用与不同经纪人签订的单独合同以作为单一交易进行证券买卖的合格交易计划,只要这些合同一起符合第10b5-1条款的条件,可以视为一个单一计划;
(4) 合格的内部人员只能在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内进入一个旨在作为单一交易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合格交易计划;并且
(5) 已经进入合格交易计划的合格人员,且受到第16节报告的约束,必须在脚注中指出(并且在2023年4月1日及之后,必须在相关人员提交的任何Form 4或Form 5上勾选相关框以报告根据合格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并在任何Form 144上注明,该交易是根据第10b5-1条款下的合同、指令或计划进行的。
进入替代交易计划的合格人员将无法依赖于第10b5-1条款的肯定抗辩,针对该交易计划下的交易,但可能能够依赖于适用证券法下其他替代抗辩以减轻内幕交易责任。为了符合“替代交易计划”的条件(在季度和特殊禁售期内禁止销售和购买),合格的内部人员所设立的交易计划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交易计划必须事先获得总法律顾问的批准,书面确定并由进入交易计划的人签名和日期;
(2) 合格内部人员必须声明在其制定交易计划时并未意识到有关公司或公司证券的任何重要非公开信息;并
(3) 交易计划 (a) 指定所购买或出售证券的数量及其购买或出售的价格和日期;(b) 包含用于确定所购买或出售证券的数量及其购买或出售的价格和日期的书面公式、算法或计算机程序;或 (c) 不允许合格内部人员对如何、何时或是否进行购买或销售施加后续影响;此外,任何根据交易安排进行此类影响的其他人员,在此时不得知晓任何重要的非公开信息。
进入合格交易计划或替代交易计划的合格人员应注意,公司根据法律要求在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定期文件中披露(i) 是否有任何董事或高管采用、修改或取消合格交易计划或替代交易计划,(ii) 此类合格交易计划或替代交易计划的重大条款的描述(除定价条款外),包括董事或高管的姓名和职称,合格交易计划或替代交易计划的采用、修改或取消日期,此类合格交易计划或替代交易计划的持续时间,以及根据合格交易计划或替代交易计划要购买或出售的证券总量,(iii) 是否满足第10b5-1条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