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报表32.1
根据《美国法典》第1350条规定的认证
根据美国《兰盾-奥克斯利法案》第906部分采用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
关于数字品牌集团公司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以10-Q表格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报告”),本人约翰·希尔本·戴维斯四世,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18U.S.C. ss.1350》,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特此证明,我据我所知: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版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 | |
(2) | 本报告中所含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正确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根据第906节要求,已提供给公司并由公司保留,将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 由: | /s/约翰·希尔伯恩·戴维斯四世 |
约翰 希尔伯恩·戴维斯四世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 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