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報表32.1
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規定的認證
根據美國《蘭盾-奧克斯利法案》第906部分採用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
關於數字品牌集團公司的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公司」)於2024年9月30日以10-Q表格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有關事宜(以下簡稱「報告」),本人約翰·希爾本·戴維斯四世,公司首席執行官,根據《18U.S.C. ss.1350》,並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特此證明,我據我所知: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 | |
(2) | 本報告中所含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正確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根據第906節要求,已提供給公司並由公司保留,將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
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 由: | /s/約翰·希爾伯恩·戴維斯四世 |
約翰 希爾伯恩·戴維斯四世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 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