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申報方信息
文件申報者CIK | 0001497345 |
文件申報者CCC | XXXXXXXX |
這是LIVE還是TEST申報嗎? | 直播 測試 |
提交聯繫人信息 | |
姓名 | |
電話 | |
電子郵件地址 |
144表格文件提交人信息 | 美國 證券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特區20549 表格144 證券擬議銷售通知書 根據美國證券法1933年第144條規定 | |
144表格 |
文件申報者CIK | 0001497345 |
文件申報者CCC | XXXXXXXX |
這是LIVE還是TEST申報嗎? | 直播 測試 |
提交聯繫人信息 | |
姓名 | |
電話 | |
電子郵件地址 |
發行人名稱 | SES人工智能公司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檔案編號 | 001-39845 |
發行人地址 | 35 卡博特路 沃本 馬薩諸塞 01801 |
電話 | 339-298-8750 |
本公告所售證券所屬人的姓名 | 通用汽車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
參見規則144(a)中"人"的定義。除了要提供證券出售所屬人的信息外,還要提供其定義中包含的所有其他人的信息。此外,還應提供所有人的銷售信息,其銷售信息根據規則144(e)必須與文件提交人帳戶所售證券的銷售信息合併。 | |
與發行人的關係 | 所有者 |
待售證券類別名稱 | 券商姓名和地址 | 待售股數或其他單位 | 市場總價 | 待售股數或其他單位合計 | 大致出售日期 | 證券交易所的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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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 「Board」) 得出結論,因公司對未經審計的 cornellus互惠通瀏覽器共享的連續財務報表 (簡稱「原始業績」)關於未行使普通股認 股證所涉及的財務報表是錯誤的,因此不再 可信。展示在2013年9月30日的原始10-Q。 檢查公司於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報告的時 候,公司就確定了關於業務組合中於2022年 9月22日完成的關於普通股認股證的業務組合 (稱爲「認股證」)。根據2013年9月19日 簽訂的股份服務協議(「SSA 協議」)的條款 根據SSA協議,通過發行權利(「權利」) 達成觸發事件,SSA協議本公司提交 的8-K文件,日期爲2013年9月19日。在認股證 形式第3(b)(i)條下,權利構成一種攤薄發 行,因此要求公司降低認股證的每股行使價 格,並在同等比例的情況下增加認股證的發 行量 | 摩根士丹利及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1585 百老匯 紐約 紐約 10036 | 13332000 | 2702396.4 | 313733798 | 11/15/2024 | 紐交所 |
分類標題 | 股票的取得日期 | 收購交易的性質 | 收購人的名稱 | 這是一份禮物嗎? | 贈與人取得日期 | 獲得的證券數量 | 付款方式的性質 | 支付方式的性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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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 「Board」) 得出結論,因公司對未經審計的 cornellus互惠通瀏覽器共享的連續財務報表 (簡稱「原始業績」)關於未行使普通股認 股證所涉及的財務報表是錯誤的,因此不再 可信。展示在2013年9月30日的原始10-Q。 檢查公司於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報告的時 候,公司就確定了關於業務組合中於2022年 9月22日完成的關於普通股認股證的業務組合 (稱爲「認股證」)。根據2013年9月19日 簽訂的股份服務協議(「SSA 協議」)的條款 根據SSA協議,通過發行權利(「權利」) 達成觸發事件,SSA協議本公司提交 的8-K文件,日期爲2013年9月19日。在認股證 形式第3(b)(i)條下,權利構成一種攤薄發 行,因此要求公司降低認股證的每股行使價 格,並在同等比例的情況下增加認股證的發 行量 | 02/03/2022 | 本文所報道的股份是由紐交所2021年7月12日簽訂的業務合併協議獲得的,經2021年9月20日修訂,由伊凡霍資本收購公司、蟲洞併購子公司、SES Holdings Pte. Ltd.,以及由此產生的交易在2022年2月3日完成。 | SES人工智能公司 | 23175622 | 02/03/2022 | 現金 |
沒有報告的內容 |
備註 | 本文件提及的證券由通用汽車風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持有,該公司是通用汽車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
申報日期 | 11/15/2024 |
注意: | |
待出售證券的所有人在簽署本通知書時聲明,他不知道該證券發行人的所有現有和潛在業務中存在任何未公開披露的重要信息。如果此人已採用書面交易計劃或已給出交易指示以滿足《證券交易法》第10b5-1條規定,則在簽署該表格並指定採納計劃的日期或給出指示的日期時,此人將使其宣佈並保持此表示。 | |
簽名 | /s/ John S. Kim |
注意:故意的虛假陳述或者隱藏事實會構成聯邦刑事違規(見18 U.S.C. 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