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99(g)(18)
etf 托管协议
本协议于签名页上的最后日期由以下双方签署并订立 etf机会信托 特拉华州法定信托(以下简称“信托”)与 美国银行全国协会,一家依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律组织成立和存续的国家银行 总部设在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里斯(以下简称“托管人”)。
鉴于,信托基金根据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以下简称“1940法案”)注册,作为一家开放式管理投资公司,并获授权发行由一个或多个投资顾问(以下简称“顾问”)管理的受益权证,并且每个系列代表独立证券和其他资产组成的一个独立投资组合;
鉴于,托管人是一家具备1940法案第26(a)(1)节规定资格的银行;
鉴于,信托基金希望聘请托管人担任列于下文的信托基金各系列的现金和证券的托管人(随时修订)(每个称为“基金”,合称为“基金”);附件A 鉴于,董事会(以下定义见)已授权托管人代表1940法案规定的责任,以及托管人愿意担负责任并担任信托基金的外国托管经理。
现在,因此,鉴于本协议所规定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及其他有价值的考虑,特此确认收悉,双方,拟定为法律约束力,特此同意如下:
现在,因此,在考虑到这里所载承诺和双方的相互契约以及其他有价值的考虑的前提下,特此确认收悉,各方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特此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某些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以下词语和短语的含义如下:
1.01 “授权人” 指已经被信托或其中一个顾问或其他代理人书面通知指定为此类人员的任职人员(包括顾问之一或其他代理人的授权人)。此类官员或人员将继续成为授权人,直到托管人接到信托或信托的投资顾问或其他代理人发出的书面指示,说明任何此类人员不再是授权人为止。
1.02 “受托人董事会” 指根据信托书不时进行修订担任的受托人董事。
1.03 “记账入账系统” 指联邦财政部循环备忘录第300号中规定的联邦记账入账系统,在31 CFR 306的第O部分,31 CFR Part 350的第b部分,或者在联邦机构的记账入账规章中,其形式基本符合这种O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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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工作日 应指由纽约证券交易所承认为结算日的任何一天,以及信托计算基金份额净资产净值的任何其他日。
1.05 “合格外国托管人” 定义详见17f-5(a)(1)规定,包括美国银行(如17f-5规定的定义)、符合合格外国托管人要求的银行控股公司(如17f-5规定或SEC的其他适当行动),或符合1940法案第2(a)(5)节定义的银行的外国分行,这些机构符合1940法案第17(f)节的托管要求;该术语不包括任何合格证券托管机构。
1.06 “合格证券托管机构” 指根据1940法案第17f-4和17f-7条规定定义的证券中央处理系统。
1.07 金融业监管权威机构。 应指金融行业监管局。
1.08 “外国证券” 表示基金的任何投资(包括外币),其主要市场在美国以外,以及为了进行此类基金投资的交易所需合理的现金及等价物。
1.09 “基金托管账户” 指根据下文3.02节提供给Trust名下的任何账户。
1.10 “IRS” 指美国国内税务局。
1.11 指任何人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任何助理财务总监、人形机器人-电机控制器、秘书、任何助理秘书、任何副总裁或董事。 指董事长,总裁,任何副总裁,任何助理副总裁,秘书,任何助理秘书,财务主管,或Trust的任何助理财务主管。
1.12 “SEC” 代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1.13 “证券” 将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债券、认购期权、认沽期权、公司债券、票据、银行存单、银行承兑汇票、按揭支持证券或其他债务,以及托管人及其代理有能力清偿和服务的任何证书、凭证、权证或其他代表权利、购买、认购相同或证明或代表其中任何其他权利或利益的文件、工具或其他类似财产或资产。
1.14 “证券存管机构” 代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正案第17A条规定注册的The Depository Trust Company及任何其他结算机构,其作为证券的中央处理系统,在该系统中,发行者的任何特定类别或系列的所有证券均被视为可互换,可以通过簿记分录转让或质押,无需实际交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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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股份” 对于基金而言,指基金账户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普通股。
1.16 “子保管机构” 应包括(i)根据1940年法案17f-5号规定定义的“美国银行”的任何分行,以及(ii)根据1940年法案17f-5号规定定义的任何“合格外国托管人”,其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托管人判定该合同将根据下文第3.03条规定的标准,为基金资产提供合理保管。此类合同应明确约定:(i)赔偿或保险安排(或二者的任何组合),以使基金充分受保护,免受按照该合同进行持有的资产损失风险;(ii)非属于子保管机构或其债权人任何种类权利、索赔、担保权、留置权或债务,除了依据安全保管或管理向其支付的索取,至于现金存款,对子保管机构的债权人根据破产、清盘或类似法律而形成的留置权或权利;(iii)非属于对外国证券的拥有权可自由转让,不需要支付金钱或价值,除用于安全保管或管理之外;(iv)应维护充足的记录,明确标识资产归属于基金或由第三方持有为基金利益服务;(v)基金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将获准查阅这些记录或确认记录内容;以及(vi)基金将定期收到有关基金资产安全保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任何转账至或自基金账户或为基金利益而持有的第三方账户中的资产情况。此类合同可以包含,代替(i)-(vi)中规定的任何或全部,托管人认定能够提供与上述条款完全相同或更高水平的保护与照顾基金资产的任何其他条款。
1.17 “书面指示” 指(i)由托管人收到并由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沟通,(ii)托管人合理相信来自一个或多个授权人的传真或互联网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类似系统的沟通,或(iii)电子设备之间的通讯。
第二篇
指定托管人
2.01 任命信托基金特此指定托管人为本协议期间信托基金拥有或持有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托管人,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并托管人特此接受此类委任并同意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服务和职责。信托特此授权托管人,受《规则17f-5(b)》规定的限制,负责基金的外国证券,并托管人特此接受作为基金的外国托管经理的委派。托管人的服务和职责应局限于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事项,托管人不承担任何隐含职责,并不得在本协议下主张任何暗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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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应提供的文件托管人应提供以下文件(包括任何修改)与信托的签署协议同时提供给托管人:
(a) | Trust的托管银行声明副本,由秘书证明; |
(b) | Trust的章程副本,由秘书证明; |
(c) | Trust董事会任命托管人的决议副本,由秘书证明; |
(d) | 基金当前的招股书副本; |
(e) | Trust主席或总裁和秘书出具的证明,列出Trust当前管理人员和其他授权人员的姓名和签名; |
(f) | 根据1985年股东沟通法案所需的已执行授权,附在此处 展示C. |
2.03 转让代理的任命通知书信托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任命、终止或更改信托的任何过户代理,但如果信托任命托管人的关联公司担任信托的过户代理,则托管人特此放弃信托提供该书面通知的义务。
第III条
现金和证券的托管
3.01 隔离托管人为基金账户持有的所有证券和非现金资产(除存放在证券结算机构、合格证券结算机构或记账入账系统中的证券外)应与托管人持有的其他证券和非现金资产(包括信托的其他系列(如适用)的证券和非现金资产)进行物理隔离,并标明受本协议约束。
3.02 基金托管账户对于每个基金,托管人应在其信托部门以信托和基金名称联名开立和维护一个托管账户,仅受托管人的汇款或指示,托管人应录入并持有所有交付给其的该基金的证券、现金和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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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代理的委任.
(a) | 基金监护人可以自行决定任命一个或多个子监护人与符合资格的证券存管机构或是其网络成员且符合资格的外国托管人建立并维护安排,以持有基金的证券和现金,并执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如监护人所确定的;但是,任命此类代理人以及维护基金的任何证券和现金应由基金监护人承担费用,并不会免除基金监护人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基金监护人应对其任命的任何子监管人的行为负责(无论资产是否由子监护人、其网络成员或符合资格的证券存管机构持有),如同这些行为是由基金监护人实施的。 |
(b) | 如果在董事会首次指定子监护人的情况下,基金监护人希望任命其他子监护人来持有基金的资产,它将通过通知信托并就任何新子监护人在1940年法案第17f-5条规定下的合格性做出必要的判断。 |
(c) | 在将基金资产放置或维护在子监护人手中作为外国托管经理来履行其授权责任时,基金监护人将确定基金资产将受到合理关怀,基于适用于在该国家由该子监护人持有的基金资产的托管人标准,考虑到所有与安全保管此类资产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940年法案第17f-5条规定的因素。 |
(d) | 存托人与在此基础上行事的每个副存托人之间的协议应包含《1940年法案》第17f-5(c)(2)条规定的必要条款。 |
(e) | 协议日期后每个日历季度结束时,存托人应提供书面报告,通知董事会将基金的证券和现金与副存托人的撤回或放置以及基金安排的任何重大变更。此类报告应包括与将资产存放在任何合格证券存管机构相关的托管风险分析。存托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将基金资产从任何不符合《1940年法案》第17f-5或第17f-7条要求的副存管安排中撤出,或者根据具体情况。 |
(f) | 就其根据本第3.03条的责任而言,存托人特此向信托保证,同意行使合理的谨慎和勤勉,如同负有基金财产保管责任的人所应有的。存托人进一步保证,如果基金资产由副存托人进行保管,则该资产将受到合理的保管,考虑了保管此类资产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副存托人就记名证券(如适用)的惯例、程序和内部控制,其保管记录的做法,以及其安全和数据保护实践;(ii)副存托人是否具备为基金资产提供合理保管的必要财务实力;(iii)副存托人的一般声誉和地位,在证券存管机构的情况下,证券存管机构的运营历史和参与者数量;以及(iv)基金是否有权管辖并能够对副存托人执行判决,例如基金是否可以在美国设立任何副存托人办事处或副存托人是否同意在美国接受诉讼传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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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托管人应建立系统或确保其子托管人已建立系统,以持续监测:(i)将基金资产与子托管人或符合条件的外国托管人维持的适当性,后者是子托管人网络的成员;(ii)监测规管基金与这些子托管人或符合条件的外国托管人网络成员之间安排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iii)保持资产与符合条件的证券存管机构的保管风险。该托管人必须立即通知基金或其投资顾问这些风险的任何重大变化。 |
(h) | 托管人应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收取基金应享有的所有与外国证券相关的收入和其他支付,并将收取的此类收入记入信托。如果需要采取非常规措施收取此类收入,信托和托管人应就措施以及托管人与此类措施相关的补偿和费用进行磋商。 |
3.04 资产交付给托管人信托应交付或导致交付基金的所有证券,现金和其他投资资产,包括(i)基金在本协议期间任何时候收到的有关这些证券,现金或其他资产的收入支付,本金支付和资本分配;以及(ii)基金因股票发行而收到的所有现金。直到实际收到这些证券,现金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将不承担责任。
3.05 证券托管和记账系统。托管人可以将基金的证券存放在证券存管所或记账系统中,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 | 持托管人应持续将所有可存入美元价格证券的证券存放在证券存管所或记账系统中,并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在证券的购买和销售结算、证券贷款、以及证券构成的押品的交付和返还中,尽可能利用此类证券存管所或记账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该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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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基金中的证券存放在记账系统或证券存管所的应存放在托管人的账户(“存管账户”),此账户包括仅由托管人以受托人、托管人或以其他方式为客户持有的资产。 |
(c) | 托管人的记录有关基金中维护的证券存放在记账系统或证券存管所应通过记账方式标明该等证券属于基金。 |
(d) | 如果基金购买的证券将存放在记账系统或证券存管所, 此类证券应在(i)收到记账系统或证券存管所通知已将该等证券转至存管账户后,托管人支付此类证券,并在托管人记录上进行相应支付和转账以反映为基金账户支付的情况。(ii)如果基金销售的证券存放在记账系统或证券存管所,托管人应在(i)收到记账系统或证券存管所通知该等证券支付已转至存管账户后,将标明转账和支付情况的记录体现在托管人记录上以反映为基金账户进行的转账和支付。 |
(e) | 托管人应向信托提供任何报告副本(由托管人从证券基础设施或证券存管所获取,用以说明对存放在该证券基础设施或证券存管所的证券进行安全保护的内部会计控制和程序)。 |
(f) | 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但托管人应对信托有责任,承担由于(i)托管人或任何副托管人因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导致基金使用证券基础设施或证券存管所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ii)托管人或任何副托管人未能有效执行其对证券基础设施或证券存管所所拥有的权利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而对信托承担责任。信托可选择,对于因使用该证券基础设施或证券存管所导致基金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信托应继承托管人对该证券基础设施或证券存管所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如果基金对任何这种损失或损害未被充分补偿。 |
(g) | 关于托管人根据本第3.05节的职责并根据1940年法案的第17f-4规则的规定,托管人在此保证向信托同意(i)按照合理商业标准行使谨慎护理职责,作为证券中介获得并随后维护这些资产,(ii)在信托要求后即时提供可用的报告,有关托管人的内部会计控制和财务实力,以及(iii)要求任何副托管人按照合理商业标准行使谨慎护理职责,作为证券中介获得并随后维护与其受益人的权益对应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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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基金托管账户资金支出。在收到书面指示后,托管人应该从基金托管账户支出资金,但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进行:
(a) | 用于购买基金证券,但必须符合本协议第4.01节的规定,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行购买: (i) 在证券(除了证券期权、期货合约和期货期权以外)的情况下,根据以下第3.09节规定登记或适当转让这种证券,或者如果通过账户入账系统或证券托管机构进行购买,应符合以上第3.05节规定的条件; (ii) 在证券期权的情况下,根据业内经销商间通行的习惯,递交给托管人(或任何子托管人)所需的收据; (iii) 在期货合约和期货期权的情况下,应向托管人(或任何子托管人)提交有利于基金或本第3.09节提及的任何提名人的所有权证据;以及 (iv) 在信托与联邦储备系统成员银行之间或信托与美国政府债券首席经销商之间进行的回购或逆回购协议的情况下,交付已购买的证券,可以是证书形式或通过向账户入账系统或证券托管机构相应证券的账户记账。 |
(b) | 为了转换、交换或交出基金拥有的证券,如第3.07(f)款所规定的; |
(c) | 用于支付基金宣布的任何股息或资本利得分配; |
(d) | 用于按照下文第5.01款规定提供的股份回购价格支付股份; |
(e) | 用于支付基金发生的任何费用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账户的以下支付:利息;税费;行政,投资顾问,会计,审计,转让代理,托管人,受托人和法律费用;以及基金的其他营业费用;在所有情况下,无论这些费用是否全部或部分资本化或作为递延费用处理; |
(f) | 根据信托、托管人和根据1934年法案注册的经纪商和金融行业监管局成员之间的协议的规定,用于符合期权结算公司和任何注册国家证券交易所(或任何类似组织)有关基金交易中的托管或其他安排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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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根据信托、托管人和根据商品交易法注册的期货经纪商之间的任何协议的规定,用于符合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合同市场(或任何类似组织)关于基金交易中的账户存款的规则; |
(h) | 用于存放任何未记名的定期存款或其他带息账户的资金,与任何银行机构(包括托管人)(其中存款或账户的期限在一年或以下); |
(i) | 用于任何其他适当目的,但仅在收到书面指示的同时,声明此目的为适当的信托目的,并命名应支付给哪个人或哪些人。 |
3.07 从基金托管账户交付证券在收到书面指示后,托管人应释放和交付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证券,但仅限以下情况:
(a) | 在出售基金账户证券的情况下,但只有在收到现金、认证支票、银行汇款作为支付之后; |
(b) | 通过簿记系统或证券存管的出售方式,须符合上述第3.05节的规定; |
(c) | 与基金证券的要约方托管人在投标或其他类似要约的情况下;前提是,在任何这种情况下,现金或其他补偿应交付给托管人; |
(d) | 提供给发行方或其代理人(i)转入基金、托管人或任何分托管人的名下,或第三者的提名,或(ii)作为交换不同数量的证书或其他证明,代表相同的总面额或单位的证券;前提是,在任何这种情况下,新证券应交付给托管人; |
(e) | 向销售证券的经纪人提交以符合“街头交割”习惯的方式进行检查; |
(f) | 根据发行人的任何合并、合并、资本重组、重组或调整计划进行交换或转换,或根据这些证券中包含的转换规定,或根据任何存托协议,包括与发行或取消存托凭证相关的基础证券的交付或接收;前提是,在任何这种情况下,新证券和现金(如有)将交付给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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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基金根据基金签订的任何回购或逆回购协议收到款项后; |
(h) | 在权证、权利或类似证券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行使情况进行,前提是,在任何这种情况下,新证券和现金(如有)将交付给托管人; |
(i) | 与基金证券借贷有关的交付,但只能根据信托书已指定给托管人的抵押品收据进行; |
(j) | 作为基金借款抵押资产的保证交付,但只能根据托管人收到的借款金额收据进行; |
(k) | 根据信托的任何授权清算、重组、合并、合并或资本重组计划; |
(l) | 根据基金、托管行和根据1934年法案注册的经纪商和FINRA成员之间的协议的规定交付,涉及遵守期权结算所和任何注册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任何类似的组织)的规则,关于与基金交易相关的托管或其他安排; |
(m) | 根据基金、托管行和根据商品交易法案注册的期货商之间的协议的规定交付,涉及遵守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合同市场(或任何类似的组织)的规则,关于基金交易中的账户存款; |
(n) | 为任何其他适当的公司目的,但前提是收到除了书面指示之外,还要指定要交付的证券,声明该目的是一个适当的信托目的,并命名应交付这些证券的人; 或 |
(o) | 根据市场习惯,向经纪人、结算银行或其他结算代理人提供检查或交易执行; 前提是,在任何这种情况下,托管行在收到对这些证券的付款之前交付这些证券的情况下,托管行没有责任或责任,除非责任或责任可能源自托管人自身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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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无需书面指示的行动除非受信托另有指示,保管人应就基金持有的所有证券:
(a) | 在下文第9.04条规定的前提下,按时收取基金有权获得的所有收入和其他付款,无论是根据法律还是证券业务中的惯例; |
(b) | 将所有证券的到期、提前赎回、退还或者变为应付款项的金额报付并按时收取,但条款9.04项下除外; |
(c) | 代表基金背书支票、汇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收取款项; |
(d) | 将暂时形式的中期收据或证券转换为确定形式的证券; |
作为保管人,根据联邦所得税法或现行或将来生效的任何其他征税机构的法律或法规,执行必要的所有权声明或证书,并以IRS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含有规定信息的方式向IRS和信托提交报告;
(f) | 代表基金直接持有或通过银行账户系统或证券存管机构持有的所有与基金证券相关的权益和类似证券; |
(g) | In general, and except as otherwise directed in Written Instructions, attend to all non-discretionary detail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ale, exchange, substitution, purchase, transfer and other dealings with Securities and other assets of the Fund. |
(h) | Important information related to ADR’s and Preferential Tax Treatment: With respect to any ADRs the Fund may purchase and own and which the Custodian custodies on the Funds behalf, the Fund understands that the holding of 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 (“美国存托凭证(ADRs)”) may require the disclosure of the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Name, Address, TIN/SSN, Share amount) by the Custodian to vendors, sub-custodians, or local tax authorities in foreign jurisdictions to avoid tax penalties and to obtain the most preferential tax treatment for the Fund. The Fund acknowledges and consents to any and all disclosures or releases of beneficial information, described above, by the Custodian to any third parties relating to ADRs and release, hold harmless, and indemnify the Custodian from any liability for doing so. |
3.09 Registration and Transfer of Securities. All Securities held for the Fund that are issued or issuable only in bearer form shall be held by the Custodian in that form, provided that any such Securities shall be held in a Book-Entry System if eligible therefor. All other Securities held for the Fund may be registered in the name of the Fund, the Custodian, a Sub-Custodian or any nominee thereof, or in the name of a Book-Entry System, Securities Depository or any nominee of either thereof. The records of the Custodian with respect to the Trust’s Foreign Securities that are maintained with a Sub-Custodian in an account that is identified as belonging to the Custodian for the benefit of its customers shall identify those securities as belonging to the Fund. The Trust shall furnish to the Custodian appropriate instruments to enable the Custodian to hold or deliver in proper form for transfer, or to register in the name of any of the nominees referred to above or in the name of a Book-Entry System or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y Securities registered in the name of the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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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记录:收集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基本联系方式,包括银行家、律师、会计师和供应商,这对业务运营至关重要。验证与客户和供应商的合同是否最新,并包含风险转移和保险验证的必要条款。将这些信息安全地存储在易于使用的场所。.
(a) | 托管人应就基金持有的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保持完整准确的记录,包括:(i)记载所有证券的每日收付和所有现金收支详细记录的日记或其他原始记录;(ii)反映(A)在转让中的证券、(B)实物持有的证券、(C)借入的资金和证券以及借出的资金和证券(以及担保品及担保品替代品的记录),(D)所收股利和利息,以及(E)待收股利和待收利息的分类帐(或其他记录);(iii)已匯票和与之相关的银行记录;(iv)托管人应保留基金的其他账簿和记录,如信托公司合理要求或《1940年法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940年法案》第31条和制定它的规则31a-2。 |
(b) | 托管人保存的所有账簿和记录必须:(i)以信托公司认可的形式保存,并符合SEC的规则和法规,(ii)为信托公司的财产,并在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时间内随时根据信托公司的要求供信托公司的授权官员、员工或代理人以及SEC的员工或代理人查阅,(iii)如果《1940年法案》第31a-1条规定需要保存,必须按照《1940年法案》第31a-1和31a-2条的规定保存。 |
3.11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报告托管人应在转账后的第二天向信托提供每天的活动报表以及每个基金托管账户的汇总。至少每月,托管人应向信托提供基于本协议的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和资金的详细报表,该报表包括托管人和副托管人持有的证券和资金。
3.12 托管人提供的其他报告根据需要,信托可合理要求托管人随时向信托提供有关托管人或任何副托管人所采用的用于保障证券的内部会计控制和程序的报告。
3.13 代理和其他文件托管人应导致所有与基金不记名的证券有关的代理及时由此类证券的持有人立即执行,而不指明代理应该如何投票,并将所有代理,所有征集代理材料和所有与该类证券相关的通知立即交付给信托。就外国证券而言,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促进投票及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但受该等证券发行国可能存在的法律、法规和实际限制的约束。信托承认,当地条件,包括缺乏监管、繁琐的程序义务、缺乏通知和其他因素,可能严重限制信托行使股东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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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企业行为信息托管人应及时向信托交付托管人收到的与基金持有的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涉及可选择的要约或交换要约、赎回或购买的要约,或权利到期。如果信托希望对任何要约、交换要约或其他类似交易采取行动,信托应在托管人执行此类行动之前的至少三个营业日通知托管人。信托将在招标期开始日期之前最少三个营业日提供或导致提供与具有独特看跌/期权条款的任何证券相关的所有相关信息给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购买和出售
4.01 证券购买。每次为基金购买证券后,应立即向保管人交付书面指示,指明(i)该等证券的发行人或写入人的名称, 及其标题或其他描述,(ii)购买的股份数量,本金金额(及应计利息,如果有的话)或其他单位,(iii)购买日期与结算日期, (iv)每单位购买价格,(v)购买时应支付的总金额,以及(vi)应向何人支付该等金额。保管人收到基金购买的该等证券后,应从 为基金账户持有的资金中支付书面指示中指定的总金额给所载明的人。如果基金保管账户中没有足够现金可用于执行所进行的 该等购买的费用,则保管人无义务支付资金以支付此类证券的购买费用。
4.02 提前支付已购证券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保管人在提前支付已购证券的费用而未收到已购证券,并在没有指定书面指示提前支付的情况下, 保管人应对基金支付该等费用。
4.03 证券销售。 根据本协议所载的陈述、保证和协议,但受本文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在发行通知中所指定的代理人(作为销售代理人或作为主要代理人)协作下,公司可以随时通过代理人寻求销售股份,基于和根据公司可能在代理期间交付的发行通知,以最高计划金额为基础和依照其规定。公司承认并同意,在本协议下出售股票可以通过代理人的关联方来完成,代理人也可以通过其附属经纪商来履行其根据本协议对或通过代理人的义务。每个代理均承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通过其关联方组织的股份销售并不免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它应对其附属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就好像这些行为是代理人自身的行为一样。 。基金每次出售证券时,应立即向保管人交付书面指示,指明(i)该等证券的发行人或写入人的名称,及其标题 或其他描述,(ii)卖出的股份数量,本金金额(及应计利息,如果有的话),或其他单位,(iii)出售日期与结算日期, (iv)每单位出售价格,(v)出售时应支付的总金额,以及(vi)应将该等证券交付的人。保管人收到书面指示中载明的基金应支付的总 金额后,应交付该等证券给书面指示中指定的人。以前述为限,保管人可以接受以适合其的形式支付,并可按证券经纪商 间通行的惯例提供证券并安排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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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出售证券的交付尽管本协议第4.03条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保管人在被指示交付证券以换取款项时,如果符合通常市场惯例,有权在实际收到最终付款之前交付这些证券。在任何此类情况下,基金应承担对此类证券的最终付款可能未支付或此类证券可能被归还或通过被交付人以其他方式持有或处理的风险,保管人对上述任何事项概不负责。
4.05 出售证券的付款保管人酌情并不时可以将基金保管账户在实际收到最终付款之前,授信(i)按照指示交付的证券销售所得款项,(ii)证券或基金其他资产赎回所得,以及(iii)基金现金、证券或其他资产的收入。任何此类授信均应以保管人实际收到最终付款为条件,如果最终付款未全额实际收到,则可以撤销。保管人可以酌情并不时允许基金在预期实际收到最终付款前使用授信到基金保管账户的资金。任何这种资金应在保管人在未全额实际收到授信资金的最终付款之前的任何时候,根据保管人随时所提出的要求立即偿还。
4.06 保管人为结算提供预付款保管人可以酌情并不时向信托提供资金以方便基金保管账户中基金交易的结算。任何这种预付款都应根据保管人提出的要求立即偿还。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赎回
5.01 资金转移根据信托管理机构可能可用于相关基金托管账户的资金,并收到要求购回基金股份的书面指示后,托管人将根据这些书面指示将每笔指定金额汇往由信托公司指定的银行或证券经纪商。
5.02 对付款银行没有责任一旦根据上述第5.01条款向银行或经纪商汇款,托管人将不承担通过该银行或经纪商进行任何进一步支付或分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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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分户账户
收到书面指示后,托管人将为基金建立和维护一个专用账户,该账户将资金和/或证券转入其名下,包括存放在存管账户中的证券:
(a) | 根据信托、托管人、根据1934年法案注册的证券经纪商和FINRA成员(或根据商品交易所法案注册的商品期货交易商)之间的任何协议的规定,涉及与基金交易相关的查清组织规则和任何注册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任何注册合同市场)的规则,或与任何类似组织有关的事项,涉及在基金交易中的托管或其他安排。 |
(b) | 为了将基金购买或出售的证券期权或金融期货合同(或其中的期权)的现金或证券分开的目的; |
(c) | 这些所购证券的抵押品用于基金发放的证券贷款; |
(d) | 为了基金遵守1940年法案的要求,即关于注册投资公司必须按照逆回购协议和未发行股、延期交割和牢固承诺交易与之相关联的分户账户的维护;以及 |
(e) | 为了其他适当的信托目的,但仅在收到明确说明该分户账户的目的或目的并宣称这些目的是适当的信托目的的书面指示后。 |
根据本第六条设立的每一个分户账户只能为该基金设立和维护。所有有关分户账户的书面指示均应明确指定基金。
第七条。
托管人的报酬
7.01 补偿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中载明的服务按照所列费用清单获得补偿。 附件B同时,托管人还应获得补偿以支付因履行职责而发生的杂费(例如,电信费、邮资及递送费用以及复印费用)。信托公司应在收到账单通知后的30个自然日内支付所有这些费用和可报销费用,但对于任何善意争议的费用或费用则除外。信托公司应在收到每份发票后的3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是否在善意争议任何金额。在各方同意支付金额的当天起的10个自然日内,信托公司应支付此类争议金额。除上述善意争议的费用或费用外,逾期未付的发票应在到期日后每月产生1.5%的财务费用。尽管存在相反规定,信托公司应仅使用特定基金的资产和财产支付托管人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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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透支信托公司有责任维持适当水平的短期现金投资以适应现金流出。信托公司可为其托管账户的潜在透支获取形式化的信用额度。在透支情况下,或者当信用额度不足以支付透支时,透支金额或超出信用额度的透支金额将根据本附表b中所列费用清单进行收费(随时修订)。
股息应根据净利润或前一个财政年度的盈余宣布和支付,并且应由董事会决定何时和如何宣布。如果公司的资本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的计算已因其财产价值的减少,或者因亏损或其他原因降至低于持有和流通股份所代表的资本总额,则董事会不得宣布净利润的股息直到修复持有和流通股份所代表的资本总额的不足之处。 任何未领取的股息都不会针对公司产生利息。
陈述与保证
8.01 信托公司的陈述和保证信托在此向托管人声明并保证,该等声明和保证应视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a) | 其已依照其注册地的法律正当组织和存在,具有全面权力从事当前业务,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
(b) | 本协议已经得到信托以全部必要行动授权、签署和交付,并构成对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协议,在其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可强制执行,受破产、无力偿付、重组、停止支付和影响债权人和担保方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普遍适用法律的约束; |
(c) | 其在全部重要方面合规经营业务,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并已获得开展其当前业务所需的所有监管批准;没有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规、规定、命令或判决,也没有阻止其签订或履行本协议的法规、章程或任何约束其或影响其财产的合同条款; |
8.02 托管人的声明和保证托管人在此向信托声明并保证,该等声明和保证应视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a) | 其已依照其注册地的法律正当组织和存在,具有全面权力从事当前业务,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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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根据《规则17f-5(a)(7)》规定,其是一家位于美国的银行。 |
(c) | 此协议已经得到托管方的授权、签署并交付,符合所有必要程序,并构成托管方的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根据其条款可执行,受破产、清算、重组、停止支付和其他一般适用于影响债权人和担保方权利和救济的法律约束; |
(d) | 其业务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已获得进行当前业务所必需的所有监管批准;没有适用于其并约束其或影响其财产的任何法律、规则、法规、命令或裁决,也没有会禁止其签订或履行本协议的其章程、公司章程或任何合同规定; |
第九条。
关于托管方
9.01 标准的关注焦点。托管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时应保持合理谨慎。托管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判断错误、法律错误、股东欺诈或信托基金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在与托管方(或子托管方)拒绝或未能遵守本协议条款(或任何子托管协议)或因托管方(或子托管方)在履行本协议(或任何子托管协议)职责时的恶意、过失或故意不端行为而产生的损失除外。托管方有权依赖于并可根据法律顾问的建议采取行动,并且对根据此类建议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不承担责任。托管方应及时通知信托基金托管方根据法律顾问的建议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
9.02 实际收款要求托管方对属于基金的现金或由支票、汇票或其他支付工具所代表的任何资金,在托管方或其代理实际收到该等现金或收取该项工具前,不承担责任或被视为该等资产的托管人。
9.03 对于所有权责任等概不负责 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托管人不对根据本协议收到或交付的任何财产或产权证据的所有权,有效性或真实性负责。
9.04 收集职责的限制如果基金持有的证券处于违约状态或未在到期后要求或提出付款,托管人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或其他方式强制收取应付的任何货币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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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依赖文件和指示托管人有权依赖其收到并合理相信为真实的任何证书、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托管人有权依赖根据本协议实际接收的任何书面指示。
9.06 合作托管人应与基金指定的实体合作,并提供必要信息,以保持基金的账簿,并/或计算基金资产价值。托管人应根据信托的要求,采取所有合理的行动,使信托能够从每年的眼光中获得有利的意见,以便就(i)准备N-SAR表格, N-CSR表格及任何SEC或未来申报在N-2表格的登记声明所要求的其他表格上的信托报告,以及(ii)信托履行SEC的任何其他要求。
第X条
赔偿
10.01 信托方的赔偿。信托方应赔偿并使受托人、任何副托管人和任何提名人(每位称为“受赔偿方”,总称为“受赔偿方”)免受任何自然性质的索赔、要求、损失、合理费用和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该等受赔偿方可能遭受或招致的或任何人对受赔偿方提出的由证券以任何此类提名人的名义登记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实,(ii)受托人或副托管人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a)应信托方的请求或指示或依赖于信任方的指示,或(b)根据书面指示采取行动,或(iii)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分管协议承担其义务表现,但须注意的是,受托人和此类副托管人不应被赔偿和免除引起或与拒绝或未能遵守本协议条款(或任何分托协议)的任何此类索赔、要求、损失、费用或责任,或因在履行本协议(或任何分托协议)下的职责时的恶意、疏忽或恶意失职。此赔偿责任将是信托方、其继承人和受让人的持续义务,尽管本协议终止。本段中所使用的“受托人”和“副托管人”术语应包括其各自的董事、官员和雇员。
10.02 受托人的赔偿。受托人应赔偿并使信托方免受基于受赔偿方拒绝或未能遵守本协议(或任何分托协议)条款,或由于其在履行本协议(或任何分管协议)下的职责中的恶意、疏忽或故意失职而产生的受赔偿方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引起的或间接引起的任何自然性质的索赔、要求、损失、费用和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此赔偿责任将是受托人的持续义务,尽管本协议终止。本段中所使用的“信托方”术语将包括信托方的受托人、官员和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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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安防-半导体如果托管人以任何目的向基金提供现金或证券,无论是在信托的要求下还是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者在托管人或其指定人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因任何索赔、要求、损失、费用或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而发生(除非由于其或其指定人的恶意、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导致的),则在任何这种情况下,随时为基金账户持有的任何财产均应作为担保,如果基金未能及时偿还或对托管人进行补偿,托管人有权利用该基金的可用现金,并处置该基金的其他资产,以获取报销或补偿。
10.04 杂项.
(a) | 本协议各方不应对另一方承担本协议任何条款下的间接、特别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
(b) | 本条款的赔偿条款应在本协议终止和/或转让后无限期存续。 |
(c) | 为了适用于本第十条所包含的赔偿规定,应理解如果在任何情况下,赔偿人可能会被要求赔偿或保证受益人不受损害,赔偿人将完全并及时被告知有关情况的所有重要事实,并进一步明白受益人将竭尽合理注意告知赔偿人有关可能导致赔偿要求的任何情况。赔偿人应有权选择为受益人抵御可能成为本赔偿主题的任何索赔。如果赔偿人选择这样做,应立即通知受益人,随后赔偿人将完全为该索赔辩护,并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不得为受益人寻求根据本第十条寻求赔偿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不得承认任何索赔或在赔偿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达成任何妥协。 |
第XI条
不可抗力
托管人或信托部不承担因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履行方面发生的任何失败或延迟而导致的由其无法控制的情况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上帝之意;地震;火灾;洪水;战争;内乱或军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破坏行为;罢工;流行病;暴动;停电;计算机故障及可能导致公用事业、运输、计算机(硬件或软件)或电话通讯服务中断、损失或故障等任何由其无法控制的情况;事故;劳资纠纷;民事或军事当局行为;政府行动;或无法获得劳工、材料、设备或运输;然而,若出现失败或延迟的情形,托管人(i)不得在向本协议所涉交易进行输入或处理时、歧视信托的行为与托管人的其他任何客户,且(ii)应尽最大努力减轻任何失败或延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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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十二。
专有和机密信息
12.01 托管人代表自己和其董事、官员和雇员同意隐秘对待信托的所有记录和相关信息,并将其视为信托及之前、现在或潜在的股东(及其股东的客户)的专有信息,在此义务和职责履行的其他目的之外,不得使用这些记录和信息,除非经信托事先通知并书面批准,该批准不得无故拒绝,并且不可能因托管人可能面临违反法庭法令而遭受民事或刑事藐视诉讼而被拒绝,或(ii)由托管人请求向拥有托管人的司法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透露此类信息,尽管如果透露符合适用法律和法规,托管人将及时向信托报告此类披露,或(iii)在信托要求时。对外界已通过托管人或其任何员工、代理或代表无法当行之恶意被知晓的记录和其他信息,以及在自托管人在未从信托或其代理那里收到这些信息之前已经掌握这些信息的情况下,不适用本段。
此外,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根据格拉姆-利奇-布莱利法案第五章采用的隐私政策,如有修改,托管人应制定并维护物理、电子和程序保障措施,合理设计以保护与信托及其股东相关的记录和信息的安全性、机密性和完整性,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
信托同意代表自身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保密对托管人的所有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托管人的定价、产品、服务、客户、供应商、财务报表、流程、专业知识、商业秘密、市场机会、过去、现在或未来的研究、开发或业务计划、事务、运营、系统、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形式、文档、技术、程序、设计、图纸、规格、原理图、流程和/或知识产权,并且不得将此类信息用于与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任何目的,除非事先经托管人通知并书面批准,批准不得无理拒绝,而且在信托可能因未遵守而面临民事或刑事藐视程序时不得拒绝,经过妥善批准;当有关当局要求透露这类信息时,或者托管人要求时,通过妥善批准。通过信托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未经违法行为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以及在托管人收到该等信息之前信托已经掌握的信息不受此段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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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本协议中有相反规定,(i)信托将被允许披露托管人身份作为服务提供商,经过删除的本协议副本,以及信托登记或Offer文件所需的其他信息,或者其他适用法律、规则或法规所要求的信息;(ii)托管人将被允许将信托的名称包括在尽职调查问卷、RFP回答、演示文稿和其他营销和推广目的的代表客户名单中。
第十三条。
生效期间; 终止
13.01 有效期本协议自签署页上最后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两(2)年。
13.02 终止.
(a) | 在初始期满后,本协议将自动续约连续两(2)年,除非任一方在当前期限结束前至少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不续签协议。 |
(b) | 根据第13.03节的规定,本协议可由任何一方(整体或涉及一个或多个基金)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或者双方共同同意的较短通知期限。 |
(c) | 如果继续服务该基金或信托将导致托管人或其任何关联方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规则、规定或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政府、监管或司法机构的命令,托管人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整体或涉及一个或多个基金),前提是在这种情况下,托管人应在法律允许且有能力的情况下,为转移这些基金或信托到继任服务提供者提供合理协助。 |
(d) |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且在收到违约通知后未在15天内纠正违约情况,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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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信托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在托管人被监管机构指定保全人或接管人,或在适当监管机构或有管辖权法院的指导下发生类似事件时,立即终止本协议。 |
13.03 提前终止在没有任何重大违约的情况下,若信托机构选择在当前期限结束之前(全部或关于一个或多个基金),同意支付以下费用:
a) | 透过协议期限内的所有月费用,包括偿还任何协商折扣(提供不支付任何基金的费用,随着这些基金的清算); |
b) | 与转移服务提供方至新服务提供方相关的所有各种杂费; |
c) | 因转至新服务提供方而无法消除的所有记录保留和/或税务报告义务相关的所有费用; |
d) | 与上述a)至c)有关的所有其他杂费成本。 |
13.04 任命继任托管人如果董事会已经任命了继任托管人,托管人应在接到继任托管人接受通知书的指定终止日期(i)直接交付基金拥有并由托管人担任托管人的所有证券(除了在电子记账系统或证券存管机构中持有的证券)和现金,并(ii)将在电子记账系统或证券存管机构中持有的证券转移至继任托管人为基金的或基金利益的账户,前提是信托已支付给托管人所有费用、支出和其他应当支付或补偿的金额。此外,托管人应在信托的费用下,将所有相关账簿、记录、信函和根据本协议建立或维护的其他数据转移至继任者,在一种信托可接受的形式(如果此形式与托管人维护的形式不同,则信托应支付与将数据转移至该形式相关的任何费用),并将配合转换这些职责和责任,包括提供托管人人员协助继任者建立账簿、记录和其他数据。在交付和转移之后,托管人应免除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13.05 未能任命继任托管人如果信托在本协议终止日期之前未指定继任托管人,那么托管人有权将根据本协议持有的所有证券、现金和其他财产交付给其自己选择的银行或信托公司,该银行或信托公司(i)系根据1940年法案定义的“银行”,(ii)其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的资本、剩余额和未分配利润总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并将基金在电子记账系统或证券存管机构中持有的所有基金证券转移至该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基金账户。在交付和转移后,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将成为本协议下的继任托管人,而托管人则免除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所有信托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数据将归还给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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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XIV.
集体诉讼
托管人将尽最大努力确定和申报基金涉及的任何影响基金可能持有的任何证券的集体诉讼。受托方同意托管人可代其提起此类索赔,并理解可能放弃和/或放弃某些权利,以提起索赔或以其他方式追究结案的集体诉讼被告。此外,受托方承认不能确保这些索赔将带来任何支付或部分支付潜在的集体诉讼收益,并且这些支付(如果有的话)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然而,受托方可以指示托管人向基金或其指定人分发集体诉讼通知和其他相关文档,并且如果如此选择,将减轻托管人就代表基金提起集体诉讼索赔的所有责任和责任。
条款 XV.
其他条款(无需翻译)
15.01 遵守法律受托方有义务并保留基金所有合规事项的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遵守1940年法案、1986年税收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1年美国爱国者法案以及基金有关其投资组合投资的政策和限制,如其招股说明书和表N-2中所述。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不免除受托方对确保此类合规性或董事会对此类合规性的监督责任。受托方应立即通知托管人,如果任何基金的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或偏离当前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策略,或者如果它(或任何基金)受到影响受托方营运或任何基金或本协议规定的服务的任何新法律、规则、法规或具有法定权力的政府或司法机构的命令。此外,受托方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地方、州、联邦和国际数据保护法律,并确认托管人已就能够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而设立必要和适当的同意、披露和通知。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能不免除受托方对确保此类合规性的每日主要责任。
15.02 Amendment本协议除非经托管人和信托书书面约定并经受信托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否则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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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 作业本协议应延伸至并对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的后继者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然而,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或未经受信托书书面同意并获得信托董事会授权或批准,本协议不得由受托人可转让,亦不得由托管方可转让。
15.04 适用法律本协议应受明尼苏达州法律管辖并依照其解释,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在明尼苏达州适用法律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1940年法案适用条款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以较后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均不得被解释为与1940年法案或SEC根据其颁布的规则或命令不一致。
15.05 无代理关系本协议中未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授权任何一方代表本协议的另一方行事,或以另一方本协议的名义或为其账户从事业务。
15.06 Services Not Exclusive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限制或限制托管方向其他类似或完全相同的其他方提供服务。
15.07 无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被有权机构裁定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被禁止或无法执行,则在该司法管辖区内无效,但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规定的全部内容,任何该等禁止或无法执行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不影响也不会使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该等规定无效或不能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应诚信地修改或替换此类规定,以符合各方最初意图。
15.08 通知任何一方向其他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于亲自送达或快递服务递送之日,或以挂号信或走快递邮寄并预付邮资、要求回执的方式送达之日的第三天,或于发送当日通过传真传送并被确认收到的日,送达到以下所示的另一方地址:
发送给托管人的通知应发送至:
美国银行 N.A.
美国
银行塔
425 Walnut Street, Cincinnati
OH 45202 | CN-OH-W6TC
注意: 全球基金托管支持服务
电话: 513.632.2443
传真: 844.2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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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将发送给:
Commonwealth Fund Services, Inc.
F/B/O
所有基金类型机会信托
8730 Stony Point Parkway,205号套房
Richmond,VA 23235
注意:通知组
电话:800.527.9525
传真:804.330.5847
15.09 多份正本本协议可以由两个或更多副本执行,每份副本一经执行即视为原件,但这些副本将共同构成一份合同文件。
15.10 未放弃权利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妨碍行使其他权利,本协议规定的救济措施是累积的,而非排他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所规定的救济措施。
15.11 托管人参考信托不得在未经托管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传阅包含任何提及托管人的书面材料,但例外情况为《基金招股说明书》或基金附加信息声明中包含的书面材料以及仅仅将托管人作为基金托管人标识的其他书面材料。信托应将需要获得托管人批准的书面材料以草稿形式提交给托管人,确保托管人及其顾问有足够的时间在任何发布截止日期前进行审查。
鉴此,各方已委托一名或多名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的一份或多份副本,日期如下。
etf Opportunities trust | 美国银行全国协会 |
由: | David A. Bogaert | 由: | Gregory Farley |
姓名: | David A. Bogaert | 姓名: | Gregory Farley |
职称: | 总裁 | 职称: | 高级副总裁 |
日期: | 8/12/2024 | 日期: | 8/13/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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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托管 协议
单独 一系列ETF机会trust
系列名称
TappAlpha SPY 增长 & 每日收入 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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