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99.(G)(18) 3 ex99-g18.htm ETF CUSTODY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GISTRANT AND U.S. BANK N.A. ON BEHALF OF THE TAPPALPHA SPY GROWTH & DAILY INCOME ETF

 

etf機會信託485BPOS

附件99(g)(18)

 

etf 託管協議

 

本協議於簽名頁上的最後日期由以下雙方簽署並訂立 etf機會信託 特拉華州法定信託(以下簡稱「信託」)與 美國銀行全國協會,一家依據美利堅合衆國法律組織成立和存續的國家銀行 總部設在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里斯(以下簡稱「託管人」)。

 

鑑於,信託基金根據經修訂的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以下簡稱「1940法案」)註冊,作爲一家開放式管理投資公司,並獲授權發行由一個或多個投資顧問(以下簡稱「顧問」)管理的受益權證,並且每個系列代表獨立證券和其他資產組成的一個獨立投資組合;

 

鑑於,託管人是一傢俱備1940法案第26(a)(1)節規定資格的銀行;

 

鑑於,信託基金希望聘請託管人擔任列於下文的信託基金各系列的現金和證券的託管人(隨時修訂)(每個稱爲「基金」,合稱爲「基金」);附件A 鑑於,董事會(以下定義見)已授權託管人代表1940法案規定的責任,以及託管人願意擔負責任並擔任信託基金的外國託管經理。

 

現在,因此,鑑於本協議所規定的承諾和雙方的約定以及其他有價值的考慮,特此確認收悉,雙方,擬定爲法律約束力,特此同意如下:

 

現在,因此,在考慮到這裏所載承諾和雙方的相互契約以及其他有價值的考慮的前提下,特此確認收悉,各方爲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特此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某些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以下詞語和短語的含義如下:

 

1.01                「授權人」 指已經被信託或其中一個顧問或其他代理人書面通知指定爲此類人員的任職人員(包括顧問之一或其他代理人的授權人)。此類官員或人員將繼續成爲授權人,直到託管人接到信託或信託的投資顧問或其他代理人發出的書面指示,說明任何此類人員不再是授權人爲止。

 

1.02                「受託人董事會」 指根據信託書不時進行修訂擔任的受託人董事。

 

1.03                「記賬入賬系統」 指聯邦財政部循環備忘錄第300號中規定的聯邦記賬入賬系統,在31 CFR 306的第O部分,31 CFR Part 350的第b部分,或者在聯邦機構的記賬入賬規章中,其形式基本符合這種O部分的規定。

 

 1

 

 

1.04                工作日 應指由紐約證券交易所承認爲結算日的任何一天,以及信託計算基金份額淨資產淨值的任何其他日。

 

1.05                「合格外國託管人」 定義詳見17f-5(a)(1)規定,包括美國銀行(如17f-5規定的定義)、符合合格外國託管人要求的銀行控股公司(如17f-5規定或SEC的其他適當行動),或符合1940法案第2(a)(5)節定義的銀行的外國分行,這些機構符合1940法案第17(f)節的託管要求;該術語不包括任何合格證券託管機構。

 

1.06                「合格證券託管機構」 指根據1940法案第17f-4和17f-7條規定定義的證券中央處理系統。

 

1.07                金融業監管權威機構。 應指金融行業監管局。

 

1.08                「外國證券」 表示基金的任何投資(包括外幣),其主要市場在美國以外,以及爲了進行此類基金投資的交易所需合理的現金及等價物。

 

1.09                「基金託管帳戶」 指根據下文3.02節提供給Trust名下的任何帳戶。

 

1.10                「IRS」 指美國國內稅務局。

 

1.11                指任何人的董事長、首席執行官、總裁、首席運營官、首席財務官、財務總監、任何助理財務總監、人形機器人-電機控制器、秘書、任何助理秘書、任何副總裁或董事。 指董事長,總裁,任何副總裁,任何助理副總裁,秘書,任何助理秘書,財務主管,或Trust的任何助理財務主管。

 

1.12                「SEC」 代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1.13                「證券」 將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債券、認購期權、認沽期權、公司債券、票據、銀行存單、銀行承兌匯票、按揭支持證券或其他債務,以及託管人及其代理有能力清償和服務的任何證書、憑證、權證或其他代表權利、購買、認購相同或證明或代表其中任何其他權利或利益的文件、工具或其他類似財產或資產。

 

1.14                「證券存管機構」 代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正案第17A條規定註冊的The Depository Trust Company及任何其他結算機構,其作爲證券的中央處理系統,在該系統中,發行者的任何特定類別或系列的所有證券均被視爲可互換,可以通過簿記分錄轉讓或質押,無需實際交付證券。

 

 2

 

 

1.15                「股份」 對於基金而言,指基金帳戶由信託公司發行的普通股。

 

1.16                「子保管機構」 應包括(i)根據1940年法案17f-5號規定定義的「美國銀行」的任何分行,以及(ii)根據1940年法案17f-5號規定定義的任何「合格外國託管人」,其與託管人簽訂的合同,託管人判定該合同將根據下文第3.03條規定的標準,爲基金資產提供合理保管。此類合同應明確約定:(i)賠償或保險安排(或二者的任何組合),以使基金充分受保護,免受按照該合同進行持有的資產損失風險;(ii)非屬於子保管機構或其債權人任何種類權利、索賠、擔保權、留置權或債務,除了依據安全保管或管理向其支付的索取,至於現金存款,對子保管機構的債權人根據破產、清盤或類似法律而形成的留置權或權利;(iii)非屬於對外國證券的擁有權可自由轉讓,不需要支付金錢或價值,除用於安全保管或管理之外;(iv)應維護充足的記錄,明確標識資產歸屬於基金或由第三方持有爲基金利益服務;(v)基金獨立的註冊會計師將獲准查閱這些記錄或確認記錄內容;以及(vi)基金將定期收到有關基金資產安全保管的報告,包括但不限於通知任何轉賬至或自基金帳戶或爲基金利益而持有的第三方帳戶中的資產情況。此類合同可以包含,代替(i)-(vi)中規定的任何或全部,託管人認定能夠提供與上述條款完全相同或更高水平的保護與照顧基金資產的任何其他條款。

 

1.17                「書面指示」 指(i)由託管人收到並由授權人簽署的書面溝通,(ii)託管人合理相信來自一個或多個授權人的傳真或互聯網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類似系統的溝通,或(iii)電子設備之間的通訊。

 

第二篇  

 

指定託管人

 

2.01                任命信託基金特此指定託管人爲本協議期間信託基金擁有或持有的所有證券和現金的託管人,按照本協議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執行,並託管人特此接受此類委任並同意履行本協議中規定的服務和職責。信託特此授權託管人,受《規則17f-5(b)》規定的限制,負責基金的外國證券,並託管人特此接受作爲基金的外國託管經理的委派。託管人的服務和職責應侷限於本協議中明確規定的事項,託管人不承擔任何隱含職責,並不得在本協議下主張任何暗示的職責。

 

 3

 

 

2.02                應提供的文件託管人應提供以下文件(包括任何修改)與信託的簽署協議同時提供給託管人:

 

(a)Trust的託管銀行聲明副本,由秘書證明;

 

(b)Trust的章程副本,由秘書證明;

 

(c)Trust董事會任命託管人的決議副本,由秘書證明;

 

(d)基金當前的招股書副本;

 

(e)Trust主席或總裁和秘書出具的證明,列出Trust當前管理人員和其他授權人員的姓名和簽名;

 

(f)根據1985年股東溝通法案所需的已執行授權,附在此處 展示C.

 

2.03                轉讓代理的任命通知書信託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託管人任命、終止或更改信託的任何過戶代理,但如果信託任命託管人的關聯公司擔任信託的過戶代理,則託管人特此放棄信託提供該書面通知的義務。

 

第III條  

 

現金和證券的託管

 

3.01                隔離託管人爲基金帳戶持有的所有證券和非現金資產(除存放在證券結算機構、合格證券結算機構或記賬入賬系統中的證券外)應與託管人持有的其他證券和非現金資產(包括信託的其他系列(如適用)的證券和非現金資產)進行物理隔離,並標明受本協議約束。

 

3.02                基金託管帳戶對於每個基金,託管人應在其信託部門以信託和基金名稱聯名開立和維護一個託管帳戶,僅受託管人的匯款或指示,託管人應錄入並持有所有交付給其的該基金的證券、現金和其他資產。

 

 4

 

 

3.03                代理的委任.

 

(a)基金監護人可以自行決定任命一個或多個子監護人與符合資格的證券存管機構或是其網絡成員且符合資格的外國託管人建立並維護安排,以持有基金的證券和現金,並執行本協議的其他條款,如監護人所確定的;但是,任命此類代理人以及維護基金的任何證券和現金應由基金監護人承擔費用,並不會免除基金監護人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基金監護人應對其任命的任何子監管人的行爲負責(無論資產是否由子監護人、其網絡成員或符合資格的證券存管機構持有),如同這些行爲是由基金監護人實施的。

 

(b)如果在董事會首次指定子監護人的情況下,基金監護人希望任命其他子監護人來持有基金的資產,它將通過通知信託並就任何新子監護人在1940年法案第17f-5條規定下的合格性做出必要的判斷。

 

(c)在將基金資產放置或維護在子監護人手中作爲外國託管經理來履行其授權責任時,基金監護人將確定基金資產將受到合理關懷,基於適用於在該國家由該子監護人持有的基金資產的託管人標準,考慮到所有與安全保管此類資產相關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1940年法案第17f-5條規定的因素。

 

(d)存託人與在此基礎上行事的每個副存託人之間的協議應包含《1940年法案》第17f-5(c)(2)條規定的必要條款。

 

(e)協議日期後每個日曆季度結束時,存託人應提供書面報告,通知董事會將基金的證券和現金與副存託人的撤回或放置以及基金安排的任何重大變更。此類報告應包括與將資產存放在任何合格證券存管機構相關的託管風險分析。存託人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將基金資產從任何不符合《1940年法案》第17f-5或第17f-7條要求的副存管安排中撤出,或者根據具體情況。

 

(f)就其根據本第3.03條的責任而言,存託人特此向信託保證,同意行使合理的謹慎和勤勉,如同負有基金財產保管責任的人所應有的。存託人進一步保證,如果基金資產由副存託人進行保管,則該資產將受到合理的保管,考慮了保管此類資產的所有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i)副存託人就記名證券(如適用)的慣例、程序和內部控制,其保管記錄的做法,以及其安全和數據保護實踐;(ii)副存託人是否具備爲基金資產提供合理保管的必要財務實力;(iii)副存託人的一般聲譽和地位,在證券存管機構的情況下,證券存管機構的運營歷史和參與者數量;以及(iv)基金是否有權管轄並能夠對副存託人執行判決,例如基金是否可以在美國設立任何副存託人辦事處或副存託人是否同意在美國接受訴訟傳票。

 

 5

 

 

(g)託管人應建立系統或確保其子託管人已建立系統,以持續監測:(i)將基金資產與子託管人或符合條件的外國託管人維持的適當性,後者是子託管人網絡的成員;(ii)監測規管基金與這些子託管人或符合條件的外國託管人網絡成員之間安排的合同履行情況;以及(iii)保持資產與符合條件的證券存管機構的保管風險。該託管人必須立即通知基金或其投資顧問這些風險的任何重大變化。

 

(h)託管人應採取商業上合理的努力收取基金應享有的所有與外國證券相關的收入和其他支付,並將收取的此類收入記入信託。如果需要採取非常規措施收取此類收入,信託和託管人應就措施以及託管人與此類措施相關的補償和費用進行磋商。

 

3.04                資產交付給託管人信託應交付或導致交付基金的所有證券,現金和其他投資資產,包括(i)基金在本協議期間任何時候收到的有關這些證券,現金或其他資產的收入支付,本金支付和資本分配;以及(ii)基金因股票發行而收到的所有現金。直到實際收到這些證券,現金或其他資產,託管人將不承擔責任。

 

3.05                證券託管和記賬系統。託管人可以將基金的證券存放在證券存管所或記賬系統中,但須遵守以下規定:

 

(a)持託管人應持續將所有可存入美元價格證券的證券存放在證券存管所或記賬系統中,並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在證券的購買和銷售結算、證券貸款、以及證券構成的押品的交付和返還中,儘可能利用此類證券存管所或記賬系統,包括但不限於該等用途。

 

 6

 

 

(b)基金中的證券存放在記賬系統或證券存管所的應存放在託管人的帳戶(「存管帳戶」),此帳戶包括僅由託管人以受託人、託管人或以其他方式爲客戶持有的資產。

 

(c)託管人的記錄有關基金中維護的證券存放在記賬系統或證券存管所應通過記賬方式標明該等證券屬於基金。

 

(d)如果基金購買的證券將存放在記賬系統或證券存管所, 此類證券應在(i)收到記賬系統或證券存管所通知已將該等證券轉至存管帳戶後,託管人支付此類證券,並在託管人記錄上進行相應支付和轉賬以反映爲基金帳戶支付的情況。(ii)如果基金銷售的證券存放在記賬系統或證券存管所,託管人應在(i)收到記賬系統或證券存管所通知該等證券支付已轉至存管帳戶後,將標明轉賬和支付情況的記錄體現在託管人記錄上以反映爲基金帳戶進行的轉賬和支付。

 

(e)託管人應向信託提供任何報告副本(由託管人從證券基礎設施或證券存管所獲取,用以說明對存放在該證券基礎設施或證券存管所的證券進行安全保護的內部會計控制和程序)。

 

(f)儘管本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規定,但託管人應對信託有責任,承擔由於(i)託管人或任何副託管人因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爲導致基金使用證券基礎設施或證券存管所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ii)託管人或任何副託管人未能有效執行其對證券基礎設施或證券存管所所擁有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而對信託承擔責任。信託可選擇,對於因使用該證券基礎設施或證券存管所導致基金損失或損害的任何索賠,信託應繼承託管人對該證券基礎設施或證券存管所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如果基金對任何這種損失或損害未被充分補償。

 

(g)關於託管人根據本第3.05節的職責並根據1940年法案的第17f-4規則的規定,託管人在此保證向信託同意(i)按照合理商業標準行使謹慎護理職責,作爲證券中介獲得並隨後維護這些資產,(ii)在信託要求後即時提供可用的報告,有關託管人的內部會計控制和財務實力,以及(iii)要求任何副託管人按照合理商業標準行使謹慎護理職責,作爲證券中介獲得並隨後維護與其受益人的權益對應的資產。

 

 7

 

 

3.06                基金託管帳戶資金支出。在收到書面指示後,託管人應該從基金託管帳戶支出資金,但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進行:

 

(a)用於購買基金證券,但必須符合本協議第4.01節的規定,只能在以下情況下進行購買: (i) 在證券(除了證券期權、期貨合約和期貨期權以外)的情況下,根據以下第3.09節規定登記或適當轉讓這種證券,或者如果通過帳戶入賬系統或證券託管機構進行購買,應符合以上第3.05節規定的條件; (ii) 在證券期權的情況下,根據業內經銷商間通行的習慣,遞交給託管人(或任何子託管人)所需的收據; (iii) 在期貨合約和期貨期權的情況下,應向託管人(或任何子託管人)提交有利於基金或本第3.09節提及的任何提名人的所有權證據;以及 (iv) 在信託與聯邦儲備系統成員銀行之間或信託與美國政府債券首席經銷商之間進行的回購或逆回購協議的情況下,交付已購買的證券,可以是證書形式或通過向帳戶入賬系統或證券託管機構相應證券的帳戶記賬。

 

(b)爲了轉換、交換或交出基金擁有的證券,如第3.07(f)款所規定的;

 

(c)用於支付基金宣佈的任何股息或資本利得分配;

 

(d)用於按照下文第5.01款規定提供的股份回購價格支付股份;

 

(e)用於支付基金髮生的任何費用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帳戶的以下支付:利息;稅費;行政,投資顧問,會計,審計,轉讓代理,託管人,受託人和法律費用;以及基金的其他營業費用;在所有情況下,無論這些費用是否全部或部分資本化或作爲遞延費用處理;

 

(f)根據信託、託管人和根據1934年法案註冊的經紀商和金融行業監管局成員之間的協議的規定,用於符合期權結算公司和任何註冊國家證券交易所(或任何類似組織)有關基金交易中的託管或其他安排的規則;

 

 8

 

 

(g)根據信託、託管人和根據商品交易法註冊的期貨經紀商之間的任何協議的規定,用於符合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或任何合同市場(或任何類似組織)關於基金交易中的帳戶存款的規則;

 

(h)用於存放任何未記名的定期存款或其他帶息帳戶的資金,與任何銀行機構(包括託管人)(其中存款或帳戶的期限在一年或以下);

 

(i)用於任何其他適當目的,但僅在收到書面指示的同時,聲明此目的爲適當的信託目的,並命名應支付給哪個人或哪些人。

 

3.07                從基金託管帳戶交付證券在收到書面指示後,託管人應釋放和交付基金託管帳戶中的證券,但僅限以下情況:

 

(a)在出售基金帳戶證券的情況下,但只有在收到現金、認證支票、銀行匯款作爲支付之後;

 

(b)通過簿記系統或證券存管的出售方式,須符合上述第3.05節的規定;

 

(c)與基金證券的要約方託管人在投標或其他類似要約的情況下;前提是,在任何這種情況下,現金或其他補償應交付給託管人;

 

(d)提供給發行方或其代理人(i)轉入基金、託管人或任何分託管人的名下,或第三者的提名,或(ii)作爲交換不同數量的證書或其他證明,代表相同的總面額或單位的證券;前提是,在任何這種情況下,新證券應交付給託管人;

 

(e)向銷售證券的經紀人提交以符合「街頭交割」習慣的方式進行檢查;

 

(f)根據發行人的任何合併、合併、資本重組、重組或調整計劃進行交換或轉換,或根據這些證券中包含的轉換規定,或根據任何存託協議,包括與發行或取消存託憑證相關的基礎證券的交付或接收;前提是,在任何這種情況下,新證券和現金(如有)將交付給託管人;

 

 9

 

 

(g)基金根據基金簽訂的任何回購或逆回購協議收到款項後;

 

(h)在權證、權利或類似證券的情況下,根據相關行使情況進行,前提是,在任何這種情況下,新證券和現金(如有)將交付給託管人;

 

(i)與基金證券借貸有關的交付,但只能根據信託書已指定給託管人的抵押品收據進行;

 

(j)作爲基金借款抵押資產的保證交付,但只能根據託管人收到的借款金額收據進行;

 

(k)根據信託的任何授權清算、重組、合併、合併或資本重組計劃;

 

(l)根據基金、託管行和根據1934年法案註冊的經紀商和FINRA成員之間的協議的規定交付,涉及遵守期權結算所和任何註冊的國家證券交易所(或任何類似的組織)的規則,關於與基金交易相關的託管或其他安排;

 

(m)根據基金、託管行和根據商品交易法案註冊的期貨商之間的協議的規定交付,涉及遵守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或任何合同市場(或任何類似的組織)的規則,關於基金交易中的帳戶存款;

 

(n)爲任何其他適當的公司目的,但前提是收到除了書面指示之外,還要指定要交付的證券,聲明該目的是一個適當的信託目的,並命名應交付這些證券的人; 或

 

(o)根據市場習慣,向經紀人、結算銀行或其他結算代理人提供檢查或交易執行; 前提是,在任何這種情況下,託管行在收到對這些證券的付款之前交付這些證券的情況下,託管行沒有責任或責任,除非責任或責任可能源自託管人自身的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爲。

 

 10

 

 

3.08                無需書面指示的行動除非受信託另有指示,保管人應就基金持有的所有證券:

 

(a)在下文第9.04條規定的前提下,按時收取基金有權獲得的所有收入和其他付款,無論是根據法律還是證券業務中的慣例;

 

(b)將所有證券的到期、提前贖回、退還或者變爲應付款項的金額報付並按時收取,但條款9.04項下除外;

 

(c)代表基金背書支票、匯票和其他可轉讓票據收取款項;

 

(d)將暫時形式的中期收據或證券轉換爲確定形式的證券;

 

作爲保管人,根據聯邦所得稅法或現行或將來生效的任何其他徵稅機構的法律或法規,執行必要的所有權聲明或證書,並以IRS規定的時間、方式和含有規定信息的方式向IRS和信託提交報告;

 

(f)代表基金直接持有或通過銀行帳戶系統或證券存管機構持有的所有與基金證券相關的權益和類似證券;

 

(g)In general, and except as otherwise directed in Written Instructions, attend to all non-discretionary detail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ale, exchange, substitution, purchase, transfer and other dealings with Securities and other assets of the Fund.

 

(h)Important information related to ADR’s and Preferential Tax Treatment: With respect to any ADRs the Fund may purchase and own and which the Custodian custodies on the Funds behalf, the Fund understands that the holding of 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 (“美國存託憑證(ADRs)”) may require the disclosure of the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Name, Address, TIN/SSN, Share amount) by the Custodian to vendors, sub-custodians, or local tax authorities in foreign jurisdictions to avoid tax penalties and to obtain the most preferential tax treatment for the Fund. The Fund acknowledges and consents to any and all disclosures or releases of beneficial information, described above, by the Custodian to any third parties relating to ADRs and release, hold harmless, and indemnify the Custodian from any liability for doing so.

 

3.09                Registration and Transfer of Securities. All Securities held for the Fund that are issued or issuable only in bearer form shall be held by the Custodian in that form, provided that any such Securities shall be held in a Book-Entry System if eligible therefor. All other Securities held for the Fund may be registered in the name of the Fund, the Custodian, a Sub-Custodian or any nominee thereof, or in the name of a Book-Entry System, Securities Depository or any nominee of either thereof. The records of the Custodian with respect to the Trust’s Foreign Securities that are maintained with a Sub-Custodian in an account that is identified as belonging to the Custodian for the benefit of its customers shall identify those securities as belonging to the Fund. The Trust shall furnish to the Custodian appropriate instruments to enable the Custodian to hold or deliver in proper form for transfer, or to register in the name of any of the nominees referred to above or in the name of a Book-Entry System or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y Securities registered in the name of the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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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記錄:收集關鍵利益相關者的基本聯繫方式,包括銀行家、律師、會計師和供應商,這對業務運營至關重要。驗證與客戶和供應商的合同是否最新,幷包含風險轉移和保險驗證的必要條款。將這些信息安全地存儲在易於使用的場所。.

 

(a)託管人應就基金持有的證券、現金或其他財產保持完整準確的記錄,包括:(i)記載所有證券的每日收付和所有現金收支詳細記錄的日記或其他原始記錄;(ii)反映(A)在轉讓中的證券、(B)實物持有的證券、(C)借入的資金和證券以及借出的資金和證券(以及擔保品及擔保品替代品的記錄),(D)所收股利和利息,以及(E)待收股利和待收利息的分類帳(或其他記錄);(iii)已匯票和與之相關的銀行記錄;(iv)託管人應保留基金的其他賬簿和記錄,如信託公司合理要求或《1940年法案》要求,包括但不限於《1940年法案》第31條和制定它的規則31a-2。

 

(b)託管人保存的所有賬簿和記錄必須:(i)以信託公司認可的形式保存,並符合SEC的規則和法規,(ii)爲信託公司的財產,並在託管人的正常營業時間內隨時根據信託公司的要求供信託公司的授權官員、員工或代理人以及SEC的員工或代理人查閱,(iii)如果《1940年法案》第31a-1條規定需要保存,必須按照《1940年法案》第31a-1和31a-2條的規定保存。

 

3.11                基金託管人提供的報告託管人應在轉賬後的第二天向信託提供每天的活動報表以及每個基金託管帳戶的彙總。至少每月,託管人應向信託提供基於本協議的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和資金的詳細報表,該報表包括託管人和副託管人持有的證券和資金。

 

3.12                託管人提供的其他報告根據需要,信託可合理要求託管人隨時向信託提供有關託管人或任何副託管人所採用的用於保障證券的內部會計控制和程序的報告。

 

3.13                代理和其他文件託管人應導致所有與基金不記名的證券有關的代理及時由此類證券的持有人立即執行,而不指明代理應該如何投票,並將所有代理,所有徵集代理材料和所有與該類證券相關的通知立即交付給信託。就外國證券而言,託管人將盡商業上的合理努力促進投票及其他股東權利的行使,但受該等證券發行國可能存在的法律、法規和實際限制的約束。信託承認,當地條件,包括缺乏監管、繁瑣的程序義務、缺乏通知和其他因素,可能嚴重限制信託行使股東權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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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企業行爲信息託管人應及時向信託交付託管人收到的與基金持有的證券有關的所有信息,涉及可選擇的要約或交換要約、贖回或購買的要約,或權利到期。如果信託希望對任何要約、交換要約或其他類似交易採取行動,信託應在託管人執行此類行動之前的至少三個營業日通知託管人。信託將在招標期開始日期之前最少三個營業日提供或導致提供與具有獨特看跌/期權條款的任何證券相關的所有相關信息給託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投資購買和出售

 

4.01                證券購買。每次爲基金購買證券後,應立即向保管人交付書面指示,指明(i)該等證券的發行人或寫入人的名稱, 及其標題或其他描述,(ii)購買的股份數量,本金金額(及應計利息,如果有的話)或其他單位,(iii)購買日期與結算日期, (iv)每單位購買價格,(v)購買時應支付的總金額,以及(vi)應向何人支付該等金額。保管人收到基金購買的該等證券後,應從 爲基金帳戶持有的資金中支付書面指示中指定的總金額給所載明的人。如果基金保管帳戶中沒有足夠現金可用於執行所進行的 該等購買的費用,則保管人無義務支付資金以支付此類證券的購買費用。

 

4.02                提前支付已購證券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保管人在提前支付已購證券的費用而未收到已購證券,並在沒有指定書面指示提前支付的情況下, 保管人應對基金支付該等費用。

 

4.03                證券銷售。 根據本協議所載的陳述、保證和協議,但受本文所規定的條款和條件的約束,在發行通知中所指定的代理人(作爲銷售代理人或作爲主要代理人)協作下,公司可以隨時通過代理人尋求銷售股份,基於和根據公司可能在代理期間交付的發行通知,以最高計劃金額爲基礎和依照其規定。公司承認並同意,在本協議下出售股票可以通過代理人的關聯方來完成,代理人也可以通過其附屬經紀商來履行其根據本協議對或通過代理人的義務。每個代理均承認並同意,本協議項下通過其關聯方組織的股份銷售並不免除其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它應對其附屬公司的行爲承擔責任,就好像這些行爲是代理人自身的行爲一樣。 。基金每次出售證券時,應立即向保管人交付書面指示,指明(i)該等證券的發行人或寫入人的名稱,及其標題 或其他描述,(ii)賣出的股份數量,本金金額(及應計利息,如果有的話),或其他單位,(iii)出售日期與結算日期, (iv)每單位出售價格,(v)出售時應支付的總金額,以及(vi)應將該等證券交付的人。保管人收到書面指示中載明的基金應支付的總 金額後,應交付該等證券給書面指示中指定的人。以前述爲限,保管人可以接受以適合其的形式支付,並可按證券經紀商 間通行的慣例提供證券並安排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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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出售證券的交付儘管本協議第4.03條或本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保管人在被指示交付證券以換取款項時,如果符合通常市場慣例,有權在實際收到最終付款之前交付這些證券。在任何此類情況下,基金應承擔對此類證券的最終付款可能未支付或此類證券可能被歸還或通過被交付人以其他方式持有或處理的風險,保管人對上述任何事項概不負責。

 

4.05                出售證券的付款保管人酌情並不時可以將基金保管帳戶在實際收到最終付款之前,授信(i)按照指示交付的證券銷售所得款項,(ii)證券或基金其他資產贖回所得,以及(iii)基金現金、證券或其他資產的收入。任何此類授信均應以保管人實際收到最終付款爲條件,如果最終付款未全額實際收到,則可以撤銷。保管人可以酌情並不時允許基金在預期實際收到最終付款前使用授信到基金保管帳戶的資金。任何這種資金應在保管人在未全額實際收到授信資金的最終付款之前的任何時候,根據保管人隨時所提出的要求立即償還。

 

4.06                保管人爲結算提供預付款保管人可以酌情並不時向信託提供資金以方便基金保管帳戶中基金交易的結算。任何這種預付款都應根據保管人提出的要求立即償還。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贖回

 

5.01                資金轉移根據信託管理機構可能可用於相關基金託管帳戶的資金,並收到要求購回基金股份的書面指示後,託管人將根據這些書面指示將每筆指定金額匯往由信託公司指定的銀行或證券經紀商。

 

5.02                對付款銀行沒有責任一旦根據上述第5.01條款向銀行或經紀商匯款,託管人將不承擔通過該銀行或經紀商進行任何進一步支付或分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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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分戶帳戶

 

收到書面指示後,託管人將爲基金建立和維護一個專用帳戶,該帳戶將資金和/或證券轉入其名下,包括存放在存管帳戶中的證券:

 

(a)根據信託、託管人、根據1934年法案註冊的證券經紀商和FINRA成員(或根據商品交易所法案註冊的商品期貨交易商)之間的任何協議的規定,涉及與基金交易相關的查清組織規則和任何註冊的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或任何註冊合同市場)的規則,或與任何類似組織有關的事項,涉及在基金交易中的託管或其他安排。

 

(b)爲了將基金購買或出售的證券期權或金融期貨合同(或其中的期權)的現金或證券分開的目的;

 

(c)這些所購證券的抵押品用於基金髮放的證券貸款;

 

(d)爲了基金遵守1940年法案的要求,即關於註冊投資公司必須按照逆回購協議和未發行股、延期交割和牢固承諾交易與之相關聯的分戶帳戶的維護;以及

 

(e)爲了其他適當的信託目的,但僅在收到明確說明該分戶帳戶的目的或目的並宣稱這些目的是適當的信託目的的書面指示後。

 

根據本第六條設立的每一個分戶帳戶只能爲該基金設立和維護。所有有關分戶帳戶的書面指示均應明確指定基金。

 

第七條。

 

託管人的報酬

 

7.01                補償託管人應根據本協議中載明的服務按照所列費用清單獲得補償。 附件B同時,託管人還應獲得補償以支付因履行職責而發生的雜費(例如,電信費、郵資及遞送費用以及複印費用)。信託公司應在收到賬單通知後的30個自然日內支付所有這些費用和可報銷費用,但對於任何善意爭議的費用或費用則除外。信託公司應在收到每份發票後的30個自然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託管人是否在善意爭議任何金額。在各方同意支付金額的當天起的10個自然日內,信託公司應支付此類爭議金額。除上述善意爭議的費用或費用外,逾期未付的發票應在到期日後每月產生1.5%的財務費用。儘管存在相反規定,信託公司應僅使用特定基金的資產和財產支付託管人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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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透支信託公司有責任維持適當水平的短期現金投資以適應現金流出。信託公司可爲其託管帳戶的潛在透支獲取形式化的信用額度。在透支情況下,或者當信用額度不足以支付透支時,透支金額或超出信用額度的透支金額將根據本附表b中所列費用清單進行收費(隨時修訂)。

 

股息應根據淨利潤或前一個財政年度的盈餘宣佈和支付,並且應由董事會決定何時和如何宣佈。如果公司的資本根據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的計算已因其財產價值的減少,或者因虧損或其他原因降至低於持有和流通股份所代表的資本總額,則董事會不得宣佈淨利潤的股息直到修復持有和流通股份所代表的資本總額的不足之處。 任何未領取的股息都不會針對公司產生利息。

 

陳述與保證

 

8.01                信託公司的陳述和保證信託在此向託管人聲明並保證,該等聲明和保證應視爲在本協議存續期間持續有效:

 

(a)其已依照其註冊地的法律正當組織和存在,具有全面權力從事當前業務,簽訂本協議並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b)本協議已經得到信託以全部必要行動授權、簽署和交付,並構成對信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有效協議,在其條款規定的情況下可強制執行,受破產、無力償付、重組、停止支付和影響債權人和擔保方權利和補救措施的普遍適用法律的約束;

 

(c)其在全部重要方面合規經營業務,符合所有適用的州和聯邦法律法規,並已獲得開展其當前業務所需的所有監管批准;沒有對其具有約束力的法規、規定、命令或判決,也沒有阻止其簽訂或履行本協議的法規、章程或任何約束其或影響其財產的合同條款;

 

8.02                託管人的聲明和保證託管人在此向信託聲明並保證,該等聲明和保證應視爲在本協議存續期間持續有效:

 

(a)其已依照其註冊地的法律正當組織和存在,具有全面權力從事當前業務,簽訂本協議並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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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據《規則17f-5(a)(7)》規定,其是一家位於美國的銀行。

 

(c)此協議已經得到託管方的授權、簽署並交付,符合所有必要程序,並構成託管方的有效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根據其條款可執行,受破產、清算、重組、停止支付和其他一般適用於影響債權人和擔保方權利和救濟的法律約束;

 

(d)其業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符合所有適用的州和聯邦法律法規,已獲得進行當前業務所必需的所有監管批准;沒有適用於其並約束其或影響其財產的任何法律、規則、法規、命令或裁決,也沒有會禁止其簽訂或履行本協議的其章程、公司章程或任何合同規定;

 

第九條。

 

關於託管方

 

9.01                標準的關注焦點。託管方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時應保持合理謹慎。託管方對於其在履行本協議職責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判斷錯誤、法律錯誤、股東欺詐或信託基金遭受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但在與託管方(或子託管方)拒絕或未能遵守本協議條款(或任何子託管協議)或因託管方(或子託管方)在履行本協議(或任何子託管協議)職責時的惡意、過失或故意不端行爲而產生的損失除外。託管方有權依賴於並可根據法律顧問的建議採取行動,並且對根據此類建議採取或未採取的任何行動不承擔責任。託管方應及時通知信託基金託管方根據法律顧問的建議採取或未採取的任何行動。

 

9.02                實際收款要求託管方對屬於基金的現金或由支票、匯票或其他支付工具所代表的任何資金,在託管方或其代理實際收到該等現金或收取該項工具前,不承擔責任或被視爲該等資產的託管人。

 

9.03                對於所有權責任等概不負責 在合理的注意範圍內,託管人不對根據本協議收到或交付的任何財產或產權證據的所有權,有效性或真實性負責。

 

9.04                收集職責的限制如果基金持有的證券處於違約狀態或未在到期後要求或提出付款,託管人不需要通過法律手段或其他方式強制收取應付的任何貨幣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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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依賴文件和指示託管人有權依賴其收到併合理相信爲真實的任何證書、通知或其他書面文件。託管人有權依賴根據本協議實際接收的任何書面指示。

 

9.06                合作託管人應與基金指定的實體合作,並提供必要信息,以保持基金的賬簿,並/或計算基金資產價值。託管人應根據信託的要求,採取所有合理的行動,使信託能夠從每年的眼光中獲得有利的意見,以便就(i)準備N-SAR表格, N-CSR表格及任何SEC或未來申報在N-2表格的登記聲明所要求的其他表格上的信託報告,以及(ii)信託履行SEC的任何其他要求。

 

第X條

 

賠償

 

10.01              信託方的賠償。信託方應賠償並使受託人、任何副託管人和任何提名人(每位稱爲「受賠償方」,總稱爲「受賠償方」)免受任何自然性質的索賠、要求、損失、合理費用和責任(包括合理的律師費),該等受賠償方可能遭受或招致的或任何人對受賠償方提出的由證券以任何此類提名人的名義登記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實,(ii)受託人或副託管人採取或不採取的任何行動,(a)應信託方的請求或指示或依賴於信任方的指示,或(b)根據書面指示採取行動,或(iii)根據本協議或任何分管協議承擔其義務表現,但須注意的是,受託人和此類副託管人不應被賠償和免除引起或與拒絕或未能遵守本協議條款(或任何分託協議)的任何此類索賠、要求、損失、費用或責任,或因在履行本協議(或任何分託協議)下的職責時的惡意、疏忽或惡意失職。此賠償責任將是信託方、其繼承人和受讓人的持續義務,儘管本協議終止。本段中所使用的「受託人」和「副託管人」術語應包括其各自的董事、官員和僱員。

 

10.02              受託人的賠償。受託人應賠償並使信託方免受基於受賠償方拒絕或未能遵守本協議(或任何分託協議)條款,或由於其在履行本協議(或任何分管協議)下的職責中的惡意、疏忽或故意失職而產生的受賠償方採取或不採取的任何行動引起的或間接引起的任何自然性質的索賠、要求、損失、費用和責任(包括合理的律師費)。此賠償責任將是受託人的持續義務,儘管本協議終止。本段中所使用的「信託方」術語將包括信託方的受託人、官員和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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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安防-半導體如果託管人以任何目的向基金提供現金或證券,無論是在信託的要求下還是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或者在託管人或其指定人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因任何索賠、要求、損失、費用或責任(包括合理的律師費)而發生(除非由於其或其指定人的惡意、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爲導致的),則在任何這種情況下,隨時爲基金帳戶持有的任何財產均應作爲擔保,如果基金未能及時償還或對託管人進行補償,託管人有權利用該基金的可用現金,並處置該基金的其他資產,以獲取報銷或補償。

 

10.04              雜項.

 

(a)本協議各方不應對另一方承擔本協議任何條款下的間接、特別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

 

(b)本條款的賠償條款應在本協議終止和/或轉讓後無限期存續。

 

(c)爲了適用於本第十條所包含的賠償規定,應理解如果在任何情況下,賠償人可能會被要求賠償或保證受益人不受損害,賠償人將完全並及時被告知有關情況的所有重要事實,並進一步明白受益人將竭盡合理注意告知賠償人有關可能導致賠償要求的任何情況。賠償人應有權選擇爲受益人抵禦可能成爲本賠償主題的任何索賠。如果賠償人選擇這樣做,應立即通知受益人,隨後賠償人將完全爲該索賠辯護,並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不得爲受益人尋求根據本第十條尋求賠償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受益人不得承認任何索賠或在賠償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在任何情況下達成任何妥協。

 

第XI條

 

不可抗力

 

託管人或信託部不承擔因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履行方面發生的任何失敗或延遲而導致的由其無法控制的情況直接或間接引起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上帝之意;地震;火災;洪水;戰爭;內亂或軍事騷亂;恐怖主義行爲;破壞行爲;罷工;流行病;暴動;停電;計算機故障及可能導致公用事業、運輸、計算機(硬件或軟件)或電話通訊服務中斷、損失或故障等任何由其無法控制的情況;事故;勞資糾紛;民事或軍事當局行爲;政府行動;或無法獲得勞工、材料、設備或運輸;然而,若出現失敗或延遲的情形,託管人(i)不得在向本協議所涉交易進行輸入或處理時、歧視信託的行爲與託管人的其他任何客戶,且(ii)應盡最大努力減輕任何失敗或延遲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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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十二。

 

專有和機密信息

 

12.01 託管人代表自己和其董事、官員和僱員同意隱秘對待信託的所有記錄和相關信息,並將其視爲信託及之前、現在或潛在的股東(及其股東的客戶)的專有信息,在此義務和職責履行的其他目的之外,不得使用這些記錄和信息,除非經信託事先通知並書面批准,該批准不得無故拒絕,並且不可能因託管人可能面臨違反法庭法令而遭受民事或刑事藐視訴訟而被拒絕,或(ii)由託管人請求向擁有託管人的司法管轄權的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透露此類信息,儘管如果透露符合適用法律和法規,託管人將及時向信託報告此類披露,或(iii)在信託要求時。對外界已通過託管人或其任何員工、代理或代表無法當行之惡意被知曉的記錄和其他信息,以及在自託管人在未從信託或其代理那裏收到這些信息之前已經掌握這些信息的情況下,不適用本段。

 

此外,託管人將遵守信託根據格拉姆-利奇-布萊利法案第五章採用的隱私政策,如有修改,託管人應制定並維護物理、電子和程序保障措施,合理設計以保護與信託及其股東相關的記錄和信息的安全性、機密性和完整性,並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或使用。

 

信託同意代表自身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僱員保密對託管人的所有非公開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託管人的定價、產品、服務、客戶、供應商、財務報表、流程、專業知識、商業祕密、市場機會、過去、現在或未來的研究、開發或業務計劃、事務、運營、系統、計算機軟件的源代碼和目標代碼形式、文檔、技術、程序、設計、圖紙、規格、原理圖、流程和/或知識產權,並且不得將此類信息用於與本協議項下提供的服務無關的任何目的,除非事先經託管人通知並書面批准,批准不得無理拒絕,而且在信託可能因未遵守而面臨民事或刑事藐視程序時不得拒絕,經過妥善批准;當有關當局要求透露這類信息時,或者託管人要求時,通過妥善批准。通過信託或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代表未經違法行爲而爲公衆所知的信息,以及在託管人收到該等信息之前信託已經掌握的信息不受此段的約束。

 

 20

 

 

儘管本協議中有相反規定,(i)信託將被允許披露託管人身份作爲服務提供商,經過刪除的本協議副本,以及信託登記或Offer文件所需的其他信息,或者其他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所要求的信息;(ii)託管人將被允許將信託的名稱包括在盡職調查問卷、RFP回答、演示文稿和其他營銷和推廣目的的代表客戶名單中。

 

第十三條。

 

生效期間; 終止

 

13.01              有效期本協議自簽署頁上最後日期起生效,有效期爲兩(2)年。

 

13.02              終止.

 

(a)在初始期滿後,本協議將自動續約連續兩(2)年,除非任一方在當前期限結束前至少提前90天書面通知對方不續簽協議。

 

(b)根據第13.03節的規定,本協議可由任何一方(整體或涉及一個或多個基金)提前90天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或者雙方共同同意的較短通知期限。

 

(c)如果繼續服務該基金或信託將導致託管人或其任何關聯方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規則、規定或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政府、監管或司法機構的命令,託管人可以立即終止本協議(整體或涉及一個或多個基金),前提是在這種情況下,託管人應在法律允許且有能力的情況下,爲轉移這些基金或信託到繼任服務提供者提供合理協助。

 

(d)本協議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款,且在收到違約通知後未在15天內糾正違約情況,對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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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信託機構可以在任何時候在託管人被監管機構指定保全人或接管人,或在適當監管機構或有管轄權法院的指導下發生類似事件時,立即終止本協議。

 

13.03              提前終止在沒有任何重大違約的情況下,若信託機構選擇在當前期限結束之前(全部或關於一個或多個基金),同意支付以下費用:

 

a)透過協議期限內的所有月費用,包括償還任何協商折扣(提供不支付任何基金的費用,隨着這些基金的清算);

 

b)與轉移服務提供方至新服務提供方相關的所有各種雜費;

 

c)因轉至新服務提供方而無法消除的所有記錄保留和/或稅務報告義務相關的所有費用;

 

d)與上述a)至c)有關的所有其他雜費成本。

 

13.04             任命繼任託管人如果董事會已經任命了繼任託管人,託管人應在接到繼任託管人接受通知書的指定終止日期(i)直接交付基金擁有並由託管人擔任託管人的所有證券(除了在電子記賬系統或證券存管機構中持有的證券)和現金,並(ii)將在電子記賬系統或證券存管機構中持有的證券轉移至繼任託管人爲基金的或基金利益的帳戶,前提是信託已支付給託管人所有費用、支出和其他應當支付或補償的金額。此外,託管人應在信託的費用下,將所有相關賬簿、記錄、信函和根據本協議建立或維護的其他數據轉移至繼任者,在一種信託可接受的形式(如果此形式與託管人維護的形式不同,則信託應支付與將數據轉移至該形式相關的任何費用),並將配合轉換這些職責和責任,包括提供託管人人員協助繼任者建立賬簿、記錄和其他數據。在交付和轉移之後,託管人應免除本協議下的所有義務。

 

13.05              未能任命繼任託管人如果信託在本協議終止日期之前未指定繼任託管人,那麼託管人有權將根據本協議持有的所有證券、現金和其他財產交付給其自己選擇的銀行或信託公司,該銀行或信託公司(i)系根據1940年法案定義的「銀行」,(ii)其最新公佈的報告顯示的資本、剩餘額和未分配利潤總額不低於2500萬美元,並將基金在電子記賬系統或證券存管機構中持有的所有基金證券轉移至該銀行或信託公司的基金帳戶。在交付和轉移後,該銀行或信託公司將成爲本協議下的繼任託管人,而託管人則免除本協議下的所有義務。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所有信託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數據將歸還給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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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XIV.

 

集體訴訟

 

託管人將盡最大努力確定和申報基金涉及的任何影響基金可能持有的任何證券的集體訴訟。受託方同意託管人可代其提起此類索賠,並理解可能放棄和/或放棄某些權利,以提起索賠或以其他方式追究結案的集體訴訟被告。此外,受託方承認不能確保這些索賠將帶來任何支付或部分支付潛在的集體訴訟收益,並且這些支付(如果有的話)的時間是不確定的。

 

然而,受託方可以指示託管人向基金或其指定人分發集體訴訟通知和其他相關文檔,並且如果如此選擇,將減輕託管人就代表基金提起集體訴訟索賠的所有責任和責任。

 

條款 XV.

 

其他條款(無需翻譯)

 

15.01        遵守法律受託方有義務並保留基金所有合規事項的主要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遵守1940年法案、1986年稅收法、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2001年美國愛國者法案以及基金有關其投資組合投資的政策和限制,如其招股說明書和表N-2中所述。託管人在本協議項下的服務不免除受託方對確保此類合規性或董事會對此類合規性的監督責任。受託方應立即通知託管人,如果任何基金的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或偏離當前招股說明書披露的投資策略,或者如果它(或任何基金)受到影響受託方營運或任何基金或本協議規定的服務的任何新法律、規則、法規或具有法定權力的政府或司法機構的命令。此外,受託方同意遵守所有適用的地方、州、聯邦和國際數據保護法律,並確認託管人已就能夠收集和處理個人數據而設立必要和適當的同意、披露和通知。託管人在本協議項下的職能不免除受託方對確保此類合規性的每日主要責任。

 

15.02         Amendment本協議除非經託管人和信託書書面約定並經受信託董事會授權或批准,否則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修訂。

 

 23

 

 

15.03        作業本協議應延伸至並對本協議各方及其各自的後繼者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然而,未經託管人書面同意或未經受信託書書面同意並獲得信託董事會授權或批准,本協議不得由受託人可轉讓,亦不得由託管方可轉讓。

 

15.04        適用法律本協議應受明尼蘇達州法律管轄並依照其解釋,不考慮法律衝突原則。在明尼蘇達州適用法律或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與1940年法案適用條款存在衝突的情況下,以較後者爲準,在任何情況下,本協議均不得被解釋爲與1940年法案或SEC根據其頒佈的規則或命令不一致。

 

15.05        無代理關係本協議中未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爲授權任何一方代表本協議的另一方行事,或以另一方本協議的名義或爲其帳戶從事業務。

 

15.06        Services Not Exclusive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均不得限制或限制託管方向其他類似或完全相同的其他方提供服務。

 

15.07        無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被有權機構裁定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被禁止或無法執行,則在該司法管轄區內無效,但並不影響本協議其他規定的全部內容,任何該等禁止或無法執行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不影響也不會使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的該等規定無效或不能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各方應誠信地修改或替換此類規定,以符合各方最初意圖。

 

15.08        通知任何一方向其他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應採用書面形式,視爲於親自送達或快遞服務遞送之日,或以掛號信或走快遞郵寄並預付郵資、要求回執的方式送達之日的第三天,或於發送當日通過傳真傳送並被確認收到的日,送達到以下所示的另一方地址:

 

發送給託管人的通知應發送至:

美國銀行 N.A.

美國 銀行塔
425 Walnut Street, Cincinnati 

OH 45202 | CN-OH-W6TC 

注意: 全球基金託管支持服務 

電話: 513.632.2443 

傳真: 844.206.1025

 

 24

 

 

通知 將發送給:

Commonwealth Fund Services, Inc. 

F/B/O 所有基金類型機會信託
8730 Stony Point Parkway,205號套房

Richmond,VA 23235

注意:通知組

電話:800.527.9525

傳真:804.330.5847

 

15.09   多份正本本協議可以由兩個或更多副本執行,每份副本一經執行即視爲原件,但這些副本將共同構成一份合同文件。

 

15.10   未放棄權利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任何一方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並不妨礙行使其他權利,本協議規定的救濟措施是累積的,而非排他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所規定的救濟措施。

 

15.11   託管人蔘考信託不得在未經託管人事先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傳閱包含任何提及託管人的書面材料,但例外情況爲《基金招股說明書》或基金附加信息聲明中包含的書面材料以及僅僅將託管人作爲基金託管人標識的其他書面材料。信託應將需要獲得託管人批准的書面材料以草稿形式提交給託管人,確保託管人及其顧問有足夠的時間在任何發佈截止日期前進行審查。

 

鑑此,各方已委託一名或多名授權代表簽署本協議的一份或多份副本,日期如下。

 

etf Opportunities trust 美國銀行全國協會

 

由: David A. Bogaert   由: Gregory Farley

姓名: David A. Bogaert   姓名: Gregory Farley

職稱: 總裁   職稱: 高級副總裁

日期: 8/12/2024   日期: 8/1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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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託管 協議

 

單獨 一系列ETF機會trust

 

系列名稱

 

TappAlpha SPY 增長 & 每日收入 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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