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99.CERT
證明
我,格雷戈裏·C·巴肯,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本報告,報告格式爲N-CSR,關於上市基金信託;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並未包含任何虛假的重要事實陳述或遺漏任何重要事實,以致在製作該報告的情況下,所作陳述不會對與本報告所覆蓋的期間產生誤導。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註冊人的財務控件、經營結果、淨資產變動和現金流量(如果基本報表需要包含現金流量表的話),以及報告中所列期間的情況;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件和程序(如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a-3(c)條所定義)以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a-3(d)條所定義),並已: |
(a) | 設計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被其他人在這些實體內部告知我們,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
(b) | 設計了內部控制以保障財務報告的準確性,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根據公認會計原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的準確性; |
(c) |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報告日期在本報告的提交日期之前的90天內的日期;並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本報告涵蓋的期間內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實質性地影響了註冊人的內部控制或有合理可能實質性影響註冊人的內部控制;並 |
5.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與我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
(a) | 所有在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有合理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此外 |
(b) | 任何與管理層或在註冊人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相關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
日期: | 9/6/2024 | /s/ Gregory C. Bakken | |
格雷戈裏·C·巴肯 | |||
總裁/首席執行官 |
證明
我,特拉維斯·G·巴比奇,證明:
1. | 我已審查上市基金信託的N-CSR表格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並未包含任何虛假的重要事實陳述或遺漏任何重要事實,以致在製作該報告的情況下,所作陳述不會對與本報告所覆蓋的期間產生誤導。 |
3.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現了註冊人截至報告中所示期間的財務狀況、運營結果、淨資產變化和現金流(如果基本報表需要包括現金流量表);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人員與我對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a-3(c)條的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a-3(d)條的定義)負有責任,並且已經: |
(a) | 設計了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了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 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被其他人告知我們, 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b) | 設計了這種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了這種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基本報表的編制 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 |
(c) |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該結論基於在本報告提交日期前90天內的評估;並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本報告涵蓋的期間內發生的任何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更, 這些變更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可能合理地對其產生重大影響;並 |
5.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人員與我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 (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士)披露了: |
(a) |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事件;事件控件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 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
日期: | 9/6/2024 | /s/ 特拉維斯·G·巴比奇 | |
特拉維斯·G·巴比奇 | |||
財務主管/主要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