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99-906CERT
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的(a)和(b)款),凡易ETF信托基金(包括非洲指数etf、巴西小盘etf、创业板etf、数字印度etf、印度增长领导者etf、印度尼西亚指数etf、以色列etf、俄罗斯etf、俄罗斯小盘etf、越南etf、农业etf、CMCI商品策略etf、黄金矿工etf、绿色金属etf、初级黄金矿工etf、低碳能源etf、自然资源etf、炼油商etf、油气服务etf、稀土和战略金属etf、钢铁etf、铀和核能etf、CLO etf、办公和商业REIT etf、以太坊策略etf)每位签署官员在此证明,依据该官员的知识:
凡易ETF信托基金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半年度报告(“Form N-CSR”)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的要求,且Form N-CSR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凡易ETF信托基金的财务状况及运营结果。
日期:2024年9月6日 | /s/ Jan F. van Eck |
Jan F. van Eck | |
首席执行官 | |
VanEck ETF信托 | |
日期:2024年9月6日 | /s/ 约翰·J·克里民斯 |
约翰·J·克里民斯 | |
首席财务官 | |
VanEck ETF信托 |
本认证仅根据18 美国法典第1350条提供,不作为报告的一部分或单独的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