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示32.2
1350认证部分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节,根据2002年《崔博恩 - 豪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签署职员在此声明其所知:
(1) 本公司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季度报告(表格10-Q)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
(2) 该表格10-Q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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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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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ANN E. THORNTON | |
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和财务主管 | |
(信安金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 |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本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或者是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认可或者采用了电子版本书面声明中以打印形式出现的签名,已经向公司提供,并将由公司保留,并根据请求交付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本声明是依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提交的报告附带的认证书,为上述报告的一部分,并不视为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进行的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