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apptech_ex3102.htm CERTIFICATION

展览 31.2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认证

 

我,余美琳,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AppTech Payments Corp.的10-Q/A表格报告;

 

  2. 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根据制作该报告时的情况,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实质性事实而导致上述陈述在的情况下,对期间所述事项具有误导性;

 

  3. 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已充分真实地反映了所述期间注册人的财务状况、营业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对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证券交易法规》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证券交易法规》13a-15(f)和15d-15(f)定义)。我们已经: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方及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能够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监督下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末;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有关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经或者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且

 

  5. 经过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会计师及董事会董事(或执行类似职责的人员)已得以知晓。

 

  a. 对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进行评估,这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涉及管理人员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管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s/ 余美琳
  梅琳·余
  首席 财务官和财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