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根据规则13a-14(a)和
15d-14(a)进行认证
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经过采用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条。
我,格伦·沃尔曼,特此证明:
1. | 我 已经审查了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的Insight Acquisition corp.的季度报告10-Q; |
2. | 基于本人所知,该报告中不包含任何虚假声明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而导致该报告中的言论在制作该报告的情况下引人误导,涵盖此报告的时段; |
3. | 基于本人所知,该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相关方面公正地呈现该注册者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涵盖此报告中所述的时间段; |
4. | 我和其他认证官员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 |
a. | 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他人在这些实体内向我们披露与注册机构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尤其是在准备报告的期间; |
b. | [因SEC发布第33-8238/34-47986号和第33-8392/34-49313号而省略的段落]; |
c. | 评估了注册机构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种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机构最近财季内发生的与注册机构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有实质影响或可能有实质影响的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这是注册机构的第四财季); |
5. | 我和其他认证官员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应职能的人员)披露: |
a. | 所有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注册机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重要弱点; |
b. |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材料与否,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雇员。 |
日期:2024年11月 18日 | 由: | /s/ 格伦·沃曼 |
格伦·沃曼 | ||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