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 32
根据认证
18 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采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法案第906条
关于Nova Vision Acquisition corp.(以下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报告(以表格10-Q提交至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称「报告」),我,Eric Ping Hang Wong,公司首席执行官及财务长,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的规定,特此证明: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之规定;并
2. 根据我的了解,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与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一致。
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s/ 黄炳恒 (Eric Ping Hang Wong) | |
黄炳恒 (Eric Ping Hang Wong) | |
执行长和财务长 | |
(信安金融 主管高层执行官和致富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