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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寧·多納利
    Senior Vice President and
    總法律顧問
    在特拉華州及華盛頓特區獲准入境
    註冊 公司內部的 紐約的法律顧問

2024年11月18日

愛迪生聯合電氣公司

4 愛爾文廣場

New York, New York 10003

 

回信:

根據《1933年證券法》註冊的證券

我是愛迪生聯合電氣公司(“紐約愛迪生”)的高級副總裁兼總法律顧問。我和其他紐約愛迪生的法律部門成員在與發行和銷售3.5億美元匯率浮動的債券,2024年C系列,4.5億美元的5.125%債券,2024年D系列以及6.5億美元的5.50%債券,2024年E系列(統稱為“債券”)相關的事宜中,代表紐約愛迪生。這些債券已根據修訂後的《1933年證券法》按照註冊聲明進行註冊。 S-3 (編號333-281192,以下稱“註冊聲明”)。 債券是根據1990年12月1日愛迪生聯合電氣與紐約梅隆銀行(原名為紐約銀行;摩根大通銀行的繼承者;原名為摩根大通銀行;原名為大通曼哈頓銀行;大通曼哈頓銀行(全國銀行協會)的繼承者)之間的契約發行的,作為受託人,並經1996年3月6日的第一補充契約及2005年6月23日的第二補充契約的修訂和補充(此契約,經如此修訂和補充,以下稱為“契約”)。

我們已檢查了為本意見書所認為必要的文件,包括(a)愛迪生聯合電氣的重述公司章程; 章程。 (b)契約;以及(c)愛迪生聯合電氣董事會及財務委員會會議的會議紀錄。

我的意見是,債券是在其條款下的合法、有效且具約束力的愛迪生聯合電氣的義務。

我在此不對紐約州的法律及美國的聯邦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表達意見。

我同意將本意見作為註冊聲明的附錄提交,以及在註冊聲明的產品說明書中提及我作為“法律事宜”的標題。然而,作此同意時,我並不因此承認我屬於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7條的要求獲得同意的相關人士類別,該條款已修訂,或其下的規則和法規。

 

您真誠的,
/s/ 迪寧·唐利

愛迪生聯合電氣公司

4 伊爾文廣場 紐約 NY 10003 212 460 1315 donnleyd@cone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