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2.1
根据18 U.S.C. 1350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1350,本人谨代表激光光电公司,一家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人的了解范围内,特此证明: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六个月的更正第10-Q表格《季度报告》(以下简称“10-Q表格”)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10-Q表格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2024年11月18日 | 由: | /s/ Wayne Tupuola |
总裁/首席执行官 | ||
(首席 执行官) |
上述认证是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1350而提供的,并不作为单独的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