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證明
我,丹尼爾·福利,證實:
1. | 我已審查完整太陽能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任何在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背景下,使所作陳述不具誤導性的重要事實。 |
3.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及其他財務資訊,公允地呈現了註冊人在此報告所述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在所有重要方面是一致的; |
4. | 登記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 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並且我們已: |
a) | 經設計了這樣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登記者有關的重要資訊,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被其他實體內的人通知我們,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是導致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以便根據普遍認可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狀況和財務報表的準備提供合理的保證; |
c) | 評估了報告文書揭示的監管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表明了對於監管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結束之日。 |
d) | 本報告中披露的在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期間發生的對登記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內部控制變化;以及 |
5.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審計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行不善,都有可能對登記公司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 |
b) | 任何涉及在註冊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重大。 |
日期: | 2024年11月18日 | By: | /s/ Daniel Foley |
Daniel Foley | |||
財務長 | |||
(首席財務官及首席會計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