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发行司法管辖区为38个,香港警告:本文件未经香港《公司(清盘及其他规定)条例》(第32章)注册,亦不会注册,未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香港法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授权。因此,该文件不得在香港以外分发,新股不得在香港以外向“专业投资者”(根据该法例及该法例下任何规则的定义)提供或销售。
广告、邀请函或涉及新股的文件未或将不会发布,或是任何人拥有而意图发布,在香港境内或其他地方,向或可能被香港公众访问或阅读的(除非根据香港证券法允许这样做的)内容指向,除非涉及或拟销售给香港以外人士或仅对专业投资者。分配新股的任何人在发行此类证券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在香港向公众发售的形式出售或提供出售这些证券。本文件的内容没有经过任何香港监管机构审查。建议您在有关要约方面谨慎行事。如果您对本文件的任何内容有疑问,应该获取独立的专业意见。纽西兰本文件未根据2013年金融市场行为法(“FMC法案”)注册、备案或获得新西兰任何监管机构批准。
新股不得在新西兰(或拟视为在新西兰出售而分配)以外向:符合FMC法案附表1第37款所指投资企业;符合FMC法案附表1第38款规定的投资活动标准;符合FMC法案附表1第39款规定的大型投资者;符合FMC法案附表1第40款的政府机构;或符合FMC法案附表1第41款的合格投资者出售。
新加坡本文件及与新股相关的任何其他材料未被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或注册为新加坡的要约书。因此,该文件及与要约或出售新股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发布、传播或分发,新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人民提供或销售,也不得以订阅或购买邀请的形式使新股成为订阅或购买对象,除非获得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2001年下第13部分第1分册第4分册的例外情况。此文件是基于您是“机构投资者”或“认定投资者”(如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定义的那样)的前提下提供给您的。如果您不是这样的投资者,请立即退还此文件。您不得将此文件转发或传播给新加坡其他人。任何要约并非提供给您以便后续将新股出售给新加坡任何其他方。新加坡对购买新股的投资者可能适用转售限制。因此,建议投资者了解新加坡关于转售限制的证券与期货法规定,并相应遵从。瑞士新股不得在瑞士公开发行,也不会在瑞士六家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瑞士股票交易所或监管交易设施上市。这份文件或有关新股的其他任何要约或营销材料没有构成根据瑞士金融服务法第35条或瑞士任何证券交易或监管交易设施规定理解的要约或类似通知。任何有关新股的要约或营销材料未经任何瑞士监管机构或授权审查机构的登记或批准。
特别是,该文件不会提交,并且新股要约不会受到瑞士金融市场监督机构(FINMA)的监督。这份文件或关于新股的任何其他要约或营销材料不得公开分发或在瑞士其他地方公开提供。新股将只向符合瑞士金融服务法中“专业客户”(如该法定义)资格的投资者提供。这份文件对收件人私人化,不适于在瑞士一般范围内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