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证明
我,詹姆斯·B· 哈夫,证明:
1.我已审查通用安全仪器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这份报告中包含的,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正地呈现了控制项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所显示的期间。
4.登记者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条和15d-15(e)条定义的)以及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条和15d-15(f)条定义的)。
(a)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申报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通知我们。 |
(b)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
(c) | 评估了被登记人的资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介绍了我们对资讯披露控制与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是基于所述评估期结束日的情况进行的;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关于申报人最近财务季度(对于年度报告而言,则是申报人的第四财务季度),对申报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财务控制变化;且 |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公司其他签证主管和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以及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缺陷,可能会对申报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资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和 |
(b) | 内控报告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内部财务控制方面拥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无论涉及与否都属于欺诈。 |
2024年11月19日 | /s/ James b. Huff |
| James b. Huff |
| 财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