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 3 vg_tarbylawseff20241003.htm EX-3.2 文件

第三次修訂和重訂章程
交易所
VOLATO GROUP, INC.(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股東大會

第2.4條 出席門檻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公司之公司章程,隨時可能修正或重訂(本‘‘公司章程’’),或這些第二次修訂和重訂的章程(隨時可能修訂的本‘‘章程’’),股東大會上出席,以本公司發行的全部流通股票的三分之一代表的持股人出席,親自或代理出席,將構成在該會議上處理業務的法定門檻;但當特定業務得由作為一類或一系列股票投票的股份投票時,出席代表該類或系列股票發行股份三分之一代表該類或系列事業的持股人將構成該事業的法定門檻。如果公司股東大會上未有出席或由代理出席的法定門檻,該會議主席可按照本2.6條所提供的方式,不時地將該會議休會,直至出席法定門檻。在正式召開的大會上出席的股東可以繼續處理業務直至休會,儘管有足夠數量的股東退出而使出席法定門檻以下。公司屬下之股份,或屬於另一公司的股份,如果該公司股份投票股份的過半權力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地持有,則除非在受託人身分下不得有投票權或計入法定門檻;但是,前述敘述不會限制本公司或該其他公司依委託責任投票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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