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1.2
NAYA Biosciences, Inc. 信安金融官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302節規定
我,安德烈·戈倫,證明:
1. | 我 已審核NAYA Biosciences, Inc.的季度報告10-Q;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實質性事實的虛假陳述,也未省略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實,使得事實陳述帶有誤導性,特定於本報告所涉及的時期。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未經審計的簡明合併基本報表以及包含在本報告中的其他財務信息, 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出登記人截至本報告所列期間的財務狀況、運營結果和現金流; |
4. | 本人與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 |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能夠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由其他人員知曉; | |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種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就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用途編制財務報表提供合理保證; | |
c) 評估了註冊人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的結論, 關於該報告覆蓋期末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基於此評估; | |
d) 披露了註冊人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的情況是註冊人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變化; |
5. | 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控制的最新評估,我們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已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承擔相應職能的人)披露: |
a) 所有重大缺陷和材料性弱點,包括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操作中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 和 | |
b) 內涵管理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財務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是否規模較小的欺詐行爲。 |
南亞生物科學公司 | ||
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 由: | /s/ 安德烈亞·戈倫 |
安德烈亞 戈倫 | ||
首席財務官 (首席財務及會計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