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對於
第三次修訂和重述的2013年股票激勵計劃
鑒於,aramark(以下稱「公司」)維持公司的第三次修訂和重述的2013年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稱「計劃」);
鑒於,公司董事會(以下稱「董事會」)可以對計劃進行修訂;前提是該修訂不需要股東批准以遵循適用於計劃的任何稅收或監管要求;
鑒於董事會希望修改該計劃,以允許在該計劃下發行碎股。
現在,因此該計劃在此修訂,於本日期生效,如下所示:
1. 該計劃的第15(z)條在此經過修訂,完全刪除現有的第15(z)條,並替換為以下新第15(z)條:
“(z) 碎股。可根據該計劃或任何授予發行或交付普通股的碎股,且委員會可判斷是否就任何特定的授予實際發行或交付碎股,或是否應以現金、其他證券或其他財產代替任何碎股支付或轉讓,或這些碎股或其任何權利是否應被取消、終止或以其他方式消除。”
2. 在所有未經修訂的方面,該計劃在此被批准和確認。
由aramark的董事會於2024年11月5日通過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