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7.1 號展品
AeCom 追討錯誤獲發的賠償政策
AECom( “公司”) 已通過本政策追討錯誤獲發的賠償政策( “政策”),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本政策中使用的大寫字詞,但未在此處另有定義的術語在第 11 條中定義。
1. | 受保單的人士 |
本政策適用於本公司現任及前職員。每位主任須簽署一份確認書,根據該等主任將同意受本政策的條款及遵守該政策的約束;不過,任何主任,’如果未簽署任何此類確認書,則不會否認本政策對主任的適用。
2.受保單限制的賠償
本政策適用於在生效日期或之後收到的基於獎勵的賠償。就本政策而言,基於獎勵賠償的日期為 “收到” 須根據《適用規則》決定,其一般規定在本公司達成或滿足相關財務報告措施的財政期間「收到」基於獎勵的賠償,無論在該期間結束後是否授予、授予或支付基於獎勵賠償是否發生。
3.追討賠償
如果本公司需要準備重新陳述,除非委員會已確定收取「不可行」,否則本公司應在合理的時間及時收回任何基於獎勵賠償的部分,除非委員會確定該等獎勵基於賠償的部分。無論適用主任是否涉及不當行為或以其他方式造成重新陳述的要求,以及無論本公司是否提交或何時提交重訂的財務報表,均須按照上一句的規定進行追討。為了清楚起見,根據本保單索取錯誤獲發的賠償,不會導致任何人士’自願終止僱傭的權利 “很好的理由,” 或由於 “建設性終止” (或具有相似效力的任何類似術語),也不應構成一項的基礎 “合資格終止” 根據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任何計劃、計劃或政策或協議。
4.恢復方式;重複復原限制
委員會應自行決定收取任何項目的方式
錯誤發出的賠償,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或公司附屬公司減少或取消基於獎勵的賠償、錯誤授予的賠償或僅限時授予權益、任何受本政策的人士退還錯誤獲得的賠償,以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錯誤發出的賠償與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其他年度激勵補償抵銷這樣的人。儘管上述規定,除非適用規則另有禁止,在本政策規定要求公司根據 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 304 條或其他追討安排索取的錯誤補償金額,本公司已從該錯誤獲得賠償的收款人收取的錯誤補償金額將被計入根據本保單要求從該人取回的錯誤發出的賠償金額。
5.行政
本政策須由委員會管理、解釋和解釋,該委員會獲授權為此目的作出所有必要、適當或建議的決定。除非適用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協會根據適用規則進行任何允許的審查,委員會根據本政策的條文作出的所有決定和決定,均為所有人士(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股東和員工)作出的最終決定和決定。委員會可根據適用法律(包括任何適用規則)允許將有關本政策的行政職責委託給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員工。
6.口譯
本政策將以符合適用規則的要求的方式解釋和應用,而在本政策與該適用規則不符的範圍內,將視為在確保遵守該規則所需的最低範圍內被視為修改。
7.無賠償;無責任
本公司不得賠償或保障任何人士因根據本政策而被錯誤授予的賠償,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支付或補償任何人士可能選擇購買以資助該人的第三方保單的任何保費’本政策下的潛在義務。本公司、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任何委員會或董事會成員均不對任何人士根據本政策採取的行動而承擔任何責任。
8.申請;可執行性
截至生效日期,本政策取代並取代委員會先前於 2013 年 11 月 28 日批准的回收政策( “先前政策”); 只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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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上述規定,任何 “激勵付款” 在生效日期前收到的(按照先前保單中的定義)將繼續受先前保單的約束。
除本政策有關「先前政策」規定或委員會以其他方式決定外,本政策的採用不限制,並且旨在除外適用於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任何其他撤銷、回收、沒收或類似政策或條文,包括任何僱傭協議、獎金計劃、獎勵計劃、股權計劃或類似的獎勵協議中所包含的任何政策或有關效力的規定。本公司或附屬公司的計劃、計劃或協議或適用條件的規定法律( “其他回收安排”)。本政策中指明的補救措施不得是獨有的,並且應加上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屬公司可能提供的所有其他法律或公平權利或權利權利或補救措施。一旦決定根據本政策尋求賠償,委員會將向主任提供書面通知,並在委員會會議上獲聆訊的機會(親自或通過電話),而委員會就任何追討的適用性和金額的最終決定將按照適用規則決定。
9.可分割性
本政策中的條文旨在在法律的最大範圍內適用;但是,在本政策的任何條文根據任何適用法律發現無法執行或無效的範圍內,該條文將在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應用,並將自動視為以符合其目標的方式修改,以符合適用法律規定的任何限制所需的範圍內。
10.修改及終止
本公司已根據《交易法》第 10D-1 條採用本政策,委員會有權隨時全部或部分修改、修改或終止本政策。當本公司沒有在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協會上市的證券類別時,本政策將自動終止。
11.定義
“適用規則” 指《交易所法》第 10D 條,根據該法公布的第 10D-1 條,以及該公司所在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協會的上市規則’證券已上市,以及由證券交易委員會或本公司所在的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協會所採納的任何適用規則、標準或其他指引’s 證券已上市。
“委員會” 指負責執行人薪酬決定的董事會委員會只由獨立董事組成(根據適用規則規定)組成的委員會,或在沒有該委員會的情況下,則大部分擔任董事會的獨立董事。
“錯誤授予賠償” 指現任或前官員所收到的獎勵基於獎勵的賠償金額,超過基於獎勵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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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現任或前官員會根據重新計算的財務報告措施(根據適用規則)以稅前為基準確定,該等現任或前官員將獲得的賠償。
“交易法” 指修訂後的 1934 年證券交易所法。
“財務報告指標” 指根據準備公司時所用的會計原則確定和呈現的任何措施’財務報表,以及全部或部分從該等衡量計算所得的衡量度,包括 GAAP、IFRS 和非 GAAP/IFRS 財務衡量標準,以及股票或股票價格和股票持有人總回報。
“高爾夫” 意味著美國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所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標準。
“不可行” 意味著 (a) 支付給第三方以協助執行追討的直接費用超過錯誤發出的賠償;只要本公司 (i) 已採取合理的嘗試追討錯誤補償、(ii) 記錄該等企圖,以及 (iii) 向相關上市交易所或協會提供該等文件,(b) 在適用規則允許的範圍內,則撤銷將違反本公司’本國法律依據本地律師的意見;若公司 (i) 獲得有關上市交易所或協會所接受的本地律師意見,該回收將導致違反,及 (ii) 向相關上市交易所或協會提供該意見,或 (c) 回收可能會導致其他稅務資格退休計劃不符合公司僱員的權益第 26 條美國聯邦公司 401 (a) (13) 或 26 號美國第 411 (a) 條文的規定及根據其規定。
“基於激勵的薪酬” 就重新報表而指根據完成一或多項財務報告措施完全或部分而獲得、獲得或獲得的任何賠償:(a) 在開始擔任主任後;(b) 在履行期間任何時候擔任該補償的主任;(c) 發行人的證券在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協會上市的一類證券;及 (d) 在適用的三年期內。
“主任” 指任本公司執行官的每個人,如規則所定義 根據《交易法》規定的 10D-1 (d)。
“重新陳述” 意味著會計調整以更正本公司’s 嚴重不遵守證券法規下的任何財務報告要求,包括更正先前發行的財務報表中的錯誤 (a) 對於先前發行的財務報表重要,或 (b) 如果在本期內更正或未修正該錯誤,則會導致重大錯誤。
“三年期間” 就重新陳述而言,指董事會、董事會委員會或主任或官員之日期之前即完成的三個財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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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董事局不需要採取行動、結論或合理應該得出結論,該公司必須準備該重新陳述,或如果較早,則法院、監管機構或其他法律授權機構指示本公司準備該重新陳述的日期,獲授權採取該等行動的公司的。 “三年期間” 也包括任何過渡期(因公司變更而導致的’s 會計年度)在上一句所指定的三個已完成財政年度內或之後立即。但是,公司最後一天之間的過渡期’前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和新會計年度的第一天,包括 9 至 12 個月期間的第一天,將被視為已完成的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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