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的证书
根据章节302条款
2002年萨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Adrian G. Goldfarb,证明:
1. 我已审阅豪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十表格 Q10 季度报告;
2. 据我所知,本季度报告并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叙述,亦未遗漏任何必要叙述以使所作叙述在当时的情况下不会误导的重大事实;
3. 据我所知,在本季度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财务及其他财务资讯,以所有重要方面诚实地展示了报告期内登记公司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4. 本公司的其他签证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项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和已为本公司做出:
a) | 我们已设计这些揭露控制项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揭露控制项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本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通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这份季度报告的期间; |
b) | 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以满足外部的需求。 |
c) | 评估了本公司的揭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提出了对揭露控制项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结束之时;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本公司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影响本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对本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者很可能对本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实质影响; |
5. 本公司的其他签证官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的评估向本公司的审计师和本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披露:
a) | 所有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可能对本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数据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并已为本公司的审计师识别出任何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
b) | 任何涉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 由: | /s/ 阿德里安·G·戈德法布 |
阿德里安·G·戈德法布 财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