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1.2
主要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证券交易法》第302条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
我,Stanley L. Teeple,证明:
1. 我已经检查了Can b corp.的这份十分之一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陈述不会因发布业务时的情况而变得误导,在覆盖本报告的时间内;
3. 根据我的了解,本季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被审计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示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所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所定义)为注册人,并已:
a) | 我们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是为了确保与主体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在准备本季度报告期间由其他人知晓; | |
b) | 我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种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为外部目的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符合 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 |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结论,根据这一评估,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与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关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经或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
5. 申报人的其他负责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 所有 对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件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和 | |
b) | 涉及管理人员或其他在公司内部控制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 重要)。 |
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 由: | /s/ Stanley L. Teeple |
Stanley L. Teeple, | ||
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