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1.2
主要財務官的認證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02條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
我,Stanley L. Teeple,證明:
1. 我已經檢查了Can b corp.的這份十分之一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陳述不會因發佈業務時的情況而變得誤導,在覆蓋本報告的時間內;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季度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被審計者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截至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示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所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所定義)爲註冊人,並已:
a) | 我們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是爲了確保與主體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在準備本季度報告期間由其他人知曉; | |
b) | 我設計了這種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種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爲外部目的提供可靠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符合 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 | |
c) |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結論,根據這一評估,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報告期內發生的與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關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已經或可能會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造成重大影響; |
5. 申報人的其他負責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申報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 所有 對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件設計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和 | |
b) | 涉及管理人員或其他在公司內部控制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 重要)。 |
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 由: | /s/ Stanley L. Teeple |
Stanley L. Teeple, | ||
首席財務官(財務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