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的闡述
信安金融主管
根據規則13a-14(a)和規則15d-14(a)執行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
根據制定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
我,馮詩文,證明:
1. | 我 已經審查了Fly-E Group, Inc.的10-Q季度報告; |
2. | 基於本人所知,該報告中不包含任何虛假聲明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而導致該報告中的言論在製作該報告的情況下引人誤導,涵蓋此報告的時段; |
3. | 基於本人所知,該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相關方面公正地呈現該註冊者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涵蓋此報告中所述的時間段; |
4. | 註冊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和我負責爲註冊公司建立和維護披露控件和程序 (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以及固定資產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並且已: |
a) |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得以設計,以確保與註冊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大信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由這些實體內的他人告知我們; |
b) | 設計了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對財務報告可靠性和編制的合理保證; |
c) | 評估了註冊機構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種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任何在註冊人最近一個財務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發生的內部控件變更,這些變更對註冊人的基本報表有實質性影響,或有可能對註冊人的基本報表產生實質性影響。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企業的另一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企業的核數師以及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對註冊機構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重要弱點;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由: | /s/ 馮世文 |
馮詩文 | ||
首席財務官 | ||
(首席會計和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