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的闡述
首席執行官
根據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據制定
薩班斯 - 奧克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本認證是基於公司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報告。我,Ernest Miller,擔任公司的財務主管暫行代碼證明如下:
關於Fly-E集團有限公司第三季度報告,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Form 10-Q(下稱「季度報告」),我,Fly-E集團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周歐,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906所添加的18 U.S.C. §1350,特此鄭重聲明,據我所知:
(1) | 季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款的要求;而且 |
(2) | 季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合理地呈現了公司截至季度報告所載日期及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由: | /s/ 周歐 |
周歐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本書面聲明的原件已提供給公司,並將由公司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