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的闡述
信安金融主管
根據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據制定
薩班斯 - 奧克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本認證是基於公司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報告。我,Ernest Miller,擔任公司的財務主管暫行代碼證明如下:
關於通飛集團公司第三季度報告,請參閱於本日期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我,公司首席財務官石文鋒,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的第906條所附加的18 U.S.C.§1350條款,特此聲明,據我所知:
(1) | 季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 及 |
(2) | 季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基本上準確地反映了公司截至季度報告中表述的日期和期間的財務狀況和 控件 |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由: | /s/ 馮詩文 |
馮詩文 | ||
首席財務官 | ||
(首席會計和財務官) |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本書面聲明的原件已提供給公司,並將由公司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