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据采用的18 U.S.C.第1350节
萨班斯 - 奥克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本认证是基于公司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报告。我,Ernest Miller,担任公司的财务主管暂行代码证明如下:
关于丹纳利资本收购corp(“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10-Q报告,已于本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我,黄雷,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款,根据18 U.S.C.第1350条的规定,特此证明, 根据我的了解: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s/ 黄磊 | ||
姓名: | Lei Huang | |
职称: | 首席执行官和董事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