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据采用的18 U.S.C.第1350节
萨班斯 - 奥克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本认证是基于公司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报告。我,Ernest Miller,担任公司的财务主管暂行代码证明如下:
与德纳利资本收购corp(“公司”)在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的10-Q表格中的季度报告相关,已于本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我,您(“Patrick”)孙,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依据美国法典第18节第1350条款,按照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906节的规定,特此证明:根据我的知识,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s/ 您(“Patrick”)孙 | ||
姓名: | 您(“Patrick”)孙 | |
职称: | 首席财务官 | |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