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节》的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的质量工业corp(“公司”)的10-Q季度报告,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我,约翰-保罗·巴克韦尔以及我,克里希南·克里希纳莫提,依据18 U.S.C. 第1350条进行证明,按照美国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要求,尽我所知: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且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表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Quality Industrial Corp. | ||
日期:11月19日楼, 2024 | 由: | /s/ 约翰-保罗·巴克威尔 |
John-Paul Backwell | ||
首席执行官(主要行政) |
Quality Industrial Corp. | ||
日期:11月19日楼, 2024 | 由: | /s/ 克里希南·克里希纳穆尔西 |
Krishnan Krishnamoorthy | ||
首席财务官(主要会计和财务官) |
此证明随本季度 10-Q表格报告提供,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除非该法案另有要求, 否则不得视为公司为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 该证明不会被视为纳入任何根据1933年证券法案,经过修订的文件,或 证券交易法,除非公司特别引用并纳入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