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認證
根據《18 U.S.C.第1350節》的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
關於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的質量工業corp(「公司」)的10-Q季度報告,如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我,約翰-保羅·巴克韋爾以及我,克里希南·克里希納莫提,依據18 U.S.C. 第1350條進行證明,按照美國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要求,盡我所知:
1. |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且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表述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Quality Industrial Corp. | ||
日期:11月19日樓, 2024 | 由: | /s/ 約翰-保羅·巴克威爾 |
John-Paul Backwell | ||
首席執行官(主要行政) |
Quality Industrial Corp. | ||
日期:11月19日樓, 2024 | 由: | /s/ 克里希南·克里希納穆爾西 |
Krishnan Krishnamoorthy | ||
首席財務官(主要會計和財務官) |
此證明隨本季度 10-Q表格報告提供,依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除非該法案另有要求, 否則不得視爲公司爲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 該證明不會被視爲納入任何根據1933年證券法案,經過修訂的文件,或 證券交易法,除非公司特別引用並納入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