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证明
我,Ronald Totton,证明:
1. 我已审阅KORE Group Holdings, Inc.的这份季度报告表格10-Q/A;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实陈述以使根据报告期内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在本报告所涉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基于我的了解,根据本报告内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以及涉及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动状况,所呈现之财务状况均属实且完整合理。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示控制和程序(定义在《证券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以及内部财务报告管控(定义在《证券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用于公司,并且:
(a) 我们设计或监督他人设计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程序,确保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对于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资讯,特别是由这些实体内部的他人向我们了解。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导致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得以设计,以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根据该评估,评估了报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本期结束时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结论。
本报告披露了在本公司最近会计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影响本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变化(对于年报,为本公司第四个会计季度),该变化已对本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或合理地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5. 公司的其他核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的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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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 /s/ Ronald Totton |
| | Ronald Totton |
| | President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