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證明
我,Ronald Totton,證明:
1. 我已審閱KORE Group Holdings, Inc.的這份季度報告表格10-Q/A;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實陳述以使根據報告期內的情況下作出的陳述在本報告所涉及的期間內不具有誤導性。
3. 基於我的了解,根據本報告內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以及涉及報告期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動狀況,所呈現之財務狀況均屬實且完整合理。
4.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示控制和程序(定義在《證券交易法》第13a-15(e)條和第15d-15(e)條)以及內部財務報告管控(定義在《證券交易法》第13a-15(f)條和第15d-15(f)條)用於公司,並且:
(a) 我們設計或監督他人設計這樣的資訊披露控制程序,確保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對於註冊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資訊,特別是由這些實體內部的他人向我們了解。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種內部控制,或導致這種內部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得以設計,以提供有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根據該評估,評估了報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對本期結束時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結論。
本報告披露了在本公司最近會計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影響本公司內部財務控制的變化(對於年報,為本公司第四個會計季度),該變化已對本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或合理地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事項。
5. 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稽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的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財務報表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 | | | | | | | |
| 由: | /s/ Ronald Totton |
| | Ronald Totton |
| | President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