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證明
我,保羅·霍爾茲,證明:
1. 我已審閱KORE Group Holdings, Inc.的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重大事實或疏漏關於必須揭示的重大事實,使其陳述對於報告期所涵蓋的情況,在做出這樣的陳述的情況下,不會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控制項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該登記人截至報告期結束的財務狀況、業務成果和現金流量;
4. 本公司的另一名簽署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13a-15(e)和15d-15(e)中所定義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13a-15(f)和15d-15(f)中所定義的)以供本公司使用:
(a) 我們按照監督的要求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其他實體內的人士,尤其是在撰寫本報告期間,向我們披露與申報人及其合併附屬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種內部控制,或導致這種內部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得以設計,以提供有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根據該評估,評估了報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對本期結束時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結論。
本報告披露了在本公司最近會計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影響本公司內部財務控制的變化(對於年報,為本公司第四個會計季度),該變化已對本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或合理地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事項。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審計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管理內部財務報告的設計或運作上的實質缺陷,並可能會不利於報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對申報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具有重大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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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 /s/ 保羅·霍爾茲 |
| | 保羅·霍爾茲 |
| | 執行副總裁,財務長及財務主管 |
| | (首席財務官及首席會計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