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1.1
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我,金伯莉·K·瑞安,證明:
1.我已審閱Hillenbrand, Inc.的10-K年報;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未包含任何不實陳述重要事實或遺漏陳述必要使所作聲明在其作出時的情況下不會誤導關於該報告涵蓋的時期;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實反映了報告期內報告的註冊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公司其他認證人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在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定義)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在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責任,並且已經:
a)我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尤其是該期間內被其他實體知悉;
b)我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在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外部目的下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保證;
c)我們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基於報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可能重大影響或可能重大影響註冊人財務報告的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變化;
5.註冊機構的其他核實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機構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我們披露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涉及具有內部財務報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我們都已在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進行披露;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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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金伯利·K·瑞安 | |
金伯利·K·瑞安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