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證明
根據第13a-14和15d-14條規定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修訂版
我,斯蒂芬·金,證明:
1. | 我已審閱Reborn Coffee,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10-Q(本“報告”); |
2. | 據我所知,該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虛假陳述,也未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根據所作陳述的情況而言,該報告涵蓋的期間內,在整體內容上具有誤導性; |
3. |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呈現了報告期內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 |
4. | 本公司的其他簽署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示控制和程序(定義在《交易所法》13a-15(e)和15d-15(e)條例中)和基本報表內部控制(定義在《交易所法》13a-15(f)和15d-15(f)條例中)以及本公司,並且: |
a.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些揭示控制和程序,或導致了這些揭示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關於本公司及其合併附屬公司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企業實體內的人員在特別是準備本報告的期間內向我們知悉;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是導致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以便根據普遍認可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狀況和財務報表的準備提供合理的保證; |
c. | 評估了本公司揭示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揭示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根據進行的評估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發生在本公司最近財政季度期間的對基本報表內部控制有顯著影響的任何變化(對於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本公司的第四財政季度),這可能在合理程度上影響基本報表內部控制的本公司; |
5. | 本公司的其他簽署官員和我根據我們對基本報表內部控制最新評估,向本公司的稽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行不善,都有可能對登記公司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 |
b. | 涉及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管理層或其他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無論其重要性如何。 |
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 由: | /s/ 史蒂芬·金 |
Stephan Kim | ||
財務長 | ||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