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1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50條的認證
第18章1350條美國法典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關於Reborn Coffee, Inc.(「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以表格10-Q形式提交),隨即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以下簡稱「報告」),我,Jay Kim,公司首席執行官,根據18 U.S.C.第1350條的規定,依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特此證明,根據我所知: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中包含的資訊,在所有實質方面,公正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 由: | /s/ Jay Kim |
Jay Kim | ||
首席執行官 | ||
(主要執行官) |
根據第906條要求的此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 已提供給公司,並將由公司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所或其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