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or047_ex32-1.htm EXHIBIT 32.1

 

附件32.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18美国法典第1350节

根据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北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已依照《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提交的《报告》,本人林丽作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根据《美国法典》 第18节U.S.C. §1350,并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的第906节采纳的规定,特此证明,我据我所知最好的: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且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表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由:

/s/林李

 

 

林莉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